谣言年年有,今年尤其多。从上个星期开始,小编的朋友圈就被各类海关新政刷屏了,各类代购以税率提高为由纷纷涨价,还言之凿凿的贴出一份规范性文件,声称从3月1日起开始涨价,那么事实究竟是怎么样的呢?
关键词:海关新政
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
每年几发的涨价通知
满满的套路,认真你就输了
让我们来归纳下几类传言
01
海关又双叒叕出台新政啦?
奶粉是不是要涨价?
海关未出台新政,个人行邮物品依旧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管理。
所以规定不是现在才执行!
02
澳洲快递涨价,奶粉一箱只能发2罐啦?
以邮寄奶粉为例,奶粉在《完税价格表》中为200元/公斤,税率为15%,那么每公斤奶粉应缴纳进口税30元。
按照50元人民币免税额,一次能邮寄1.6666……公斤免税奶粉。
如果一罐奶粉重800克,一次寄2罐奶粉是免税的。超过2罐的,征税放行。
所以不是只能寄两罐!
同样以邮寄奶粉为例,每次到底能寄多少量的奶粉呢?
在《完税价格表》中为200元/公斤,按照港、澳、台地区800元的限值,那么一次能邮寄4公斤,800克一罐的的话,就是5罐;
按照其他地区1000元的限值,一次能邮寄5公斤,800克一罐的的话,就是6罐。
03
严打“人肉”,代购费上涨?
朋友圈中最近还流传着代购们的心酸血泪史↓↓↓
看到这里是不是觉得很煽情…很打动人…按理说认真工作没毛病啊!
但心里总觉得怪怪的,细细一究发现,这内容分明是在:
混 淆 视 听
误 导 大 众
将正常缴税说成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海关总署规定数额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免征进口税。超过海关总署规定数额但仍在合理数量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由进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在进境物品放行前按照规定缴纳进口税。
将涉嫌走私说成赚辛苦钱:
旅客携带进境的行李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免税额的自用物品,应选择红色申报通道,填写《申报单》向海关申报并交验相关物品。
旅客携带物品具有商业用途,应按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向海关申报,并提交发票、合同、箱单等相关单证。
通常兼具以下情况会移交缉私局:
1、携带超过免税限额的行李物品应申报而未向海关申报;
2、涉税达到一定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处物品价值2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个人运输、携带、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的;
✘ 个人运输、携带、邮寄超过规定数量但仍属自用的国家限制进出境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但没有以藏匿、伪装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的;
✘个人运输、携带、邮寄物品进出境,申报不实的。
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属走私行为;明知是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的,同样按走私行为论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 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走私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 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 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 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涨价这锅海关不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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