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贪污300万就能判死刑?

2016年04月22日 澳洲侨报


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4月18日宣布调整惩治贪腐刑责标准,将贪污受贿罪得判死刑的金额确定为300万元,同时规定,被判终身监禁的贪官不得再获减刑或假释。



有分析指,已被判无期徒刑的前政治局常委周永康、委员薄熙来等人或因此得将牢底坐穿。



据报道,中国最高法院及最高检察院4月18日公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对贪污及受贿罪的数额作重新定义,并将入贪污受贿立案数额刑门槛由5000元提高到3万元,3万元以上称为“数额较大”、20万元以上称“数额巨 大”、300万以上则称为“数额特别巨大”,可判死刑。



同时明确规定终身监禁不得减刑或假释。此外,解释也扩大了对腐败经济处罚力度,对于官员小贪不断如何计算受贿额做出规定,防止“因罪致富”。



在近年的一些重大反腐案中,至少有12名官员从“死缓”减为无期,包括:前铁道部部部长刘志军、前广东省政协主席陈 绍基等。有媒体统计,中国大陆被判入狱贪官获减刑比例高达七成,而一般囚犯仅有2至3成。而通过写稿、参与文体等活动“获得表扬”,或者被认为“表现突 出”,已成为贪官获减刑的重要途径。



据报导,按照两高对终身监禁,不得减刑不得假释的明确解释,意味着包括薄熙来、周永康等近年查处的一大批涉贪腐官员,将要把牢底坐穿。



此外,也有媒体认为,近日屡屡传出中共前军委副主席郭伯雄和中共前中办主任令计划的案件将开审。当局此时出台关于贪污、受贿罪的刑罚新解释,可能针对郭、令两只贪污受贿严重的“大老虎”,二人或面临死缓判决,加裁终身监禁也有相当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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