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徐坤与前经纪公司的解约纠纷,8年后终于尘埃落定。相关话题也于今日冲上微博热搜。综合财经网、红星新闻等报道,天眼查App显示,近日,上海依海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蔡徐坤委托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公开。文书显示,原告依海公司诉称,2015年11月,其与被告蔡徐坤签订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独家全权经纪人,合同期限至2023年4月。合同约定如被告提出解除合同,则每提前一年解除需向原告支付提前解约赔偿金每年300万元。2016年6月,原、被告签订补充合同约定如被告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每提前一年解除需向原告支付提前解约赔偿金每年3000万元。2017年2月,被告向原告发送解除合同通知,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解约赔偿金3000万元、违约金1500万元。被告蔡徐坤辩称,合同中约定,被告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需要向原告支付赔偿金的前提是原告为培养被告付出了大量的精力与成本,实际上原告并未对被告培养和推广进行有效投入。合同期内,被告未取得原告支付的任何报酬,原告主张的支出并无依据。此外,原告提出的赔偿金额明显虚高。法院审理认为,关于1500万元违约损失部分,系原告与被告的解约纠纷审理期间,原告与案外人签订的肖像授权合作协议,由此产生的解约赔偿,系原告应当注意但未注意合作协议可能面临无法履行的风险而产生,现要求被告承担解约损失依据不足。关于解约赔偿金部分,双方合同及补充合同签订时被告尚未成年,由原告与被告母亲徐某签订,被告对自身未来发展、取得的成就尚未形成明确地规划和预估,两份合同履行期限过长事实上不利于被告自身的发展及营造演艺行业平稳、健康、有序的环境,实现商业回报的不确定性也相应增大,故被告提前解除合同,存在合理性,并非恶意违约,原、被告之间在合同中约定高额解约赔偿金,不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最终,法院根据原告对被告所做的宣传投入、被告的收入标准、履约期限,酌情确定解约赔偿金为300万元。资料显示,上海依海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4年11月18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杜艳。蔡徐坤与依海文化的解约纠纷最早可追溯到2015年。2015年,蔡徐坤因参加《星动亚洲》,与依海文化签订经纪合同。合同签订后,双方于2016年6月签订补充合同,对蔡徐坤的解约赔偿金进行了修改,如蔡徐坤单方面解约赔偿金由800万元修改为8000万元,提前解约赔偿金由每年300万元修改为每年3000万元。2017年,蔡徐坤向依海文化提出解约,并提起诉讼。主要理由是,依海文化单方面随意提高合同违约金及赔偿金,还要求蔡徐坤承担自己演艺事业活动的成本投入,并对其演艺活动收入提取高额分成。此外,蔡徐坤认为,依海文化并未履行合同中约定的演艺经纪义务,未履行艺人经纪事务管理运营义务,未对其演艺事业做出完整合理的规划,无法为其演艺事业的更好发展提高专业和稳定的支持。2018年10月29日,上海静安法院作出判决,解除双方签署的经纪合同及补偿协议。但对于合同解约引发的赔偿问题,判决表示双方可自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另行主张相应权利。这也成为双方日后纠纷的起源。从2021年9月起,依海文化起诉蔡徐坤委托合同纠纷案已多次开庭。当年11月16日至11月21日,蔡徐坤前经纪公司依海文化连续发布多条微博,就与蔡徐坤的诉讼事宜进行说明,并公开了多项支出证据。依海文化表示,2015年11月和蔡徐坤签约之后,公司投入了大量金钱和资源对其进行演艺培养、形象塑造和宣传推广,其提前解约行为使我司遭受了巨额损失。证据包括为蔡徐坤等练习生签订的培训合同及部分训练甚至整形费用明细,此外还有公司为蔡徐坤所在团体安排宣传推广活动的照片等信息,相关材料引发高度关注。
蔡徐坤原公司的高额索赔被驳回,令他的粉丝欢呼雀跃。对于当下“顶流”蔡徐坤而言,300万的解约赔偿金应该是小意思。可以说,他足够幸运,用法律保护了自己,但人在演艺圈这个江湖,很多同样年少成名的艺人,就没有这么走运了。近期,女子团体SNH48和经纪公司之间也出现了合同纠纷。多位成员被公司起诉违约,强制执行几十万到数百万不等的违约金。如黄婷婷被强制执行违约金350万元,但根据法院调查,她出道10年只有9万元财产(此前报道);另一成员冯薪朵,被判120万元违约金,并被公司申请限制消费(此前报道)。逐梦演艺圈,梦醒时分竟成“老赖”,实在令人有些唏嘘。图源:黄婷婷微博
选秀出身的艺人,都是有企图心的,希望在光鲜亮丽的娱乐圈闯出一番天地。为了追逐梦想,获得名利,他们常常在很小的年纪就和经纪公司签下合约,以为自己插上了飞翔的翅膀,却不料背上了巨额违约金的风险。一些艺人蹉跎数年,等不到爆红的机会,得不到资源的倾泻,又因为合约所限无法自由开展演艺事业,要么虚度年华,要么欠下巨额违约金,沦为资本造星游戏的“炮灰”。主持人何炅曾在一档节目中谈及一些经纪公司的内幕,引发网友热议。他表示经纪公司可能同时签100个艺人,其中只要一个出圈,这笔投入就不会白费;但剩下的99个,公司会跟他们“慢慢耗”,耗到艺人提出解约,公司便顺理成章收取违约金,从中渔利。表面上看,这是一门“合理合法”的生意:“稳赚不赔”的想法无可厚非;“广撒网”式的造星机制存在“机会成本”貌似合理;更何况,很多公司也不是完全不给艺人“机会”,出过几首歌,拍过一些戏,不红也没办法”。但实际上,利用娱乐圈的光环,趁一些年轻男女少不更事、对未来发展缺乏规划之机,让他们签下高额违约金合同,卷入一场“不成明星就成韭菜”的赌局,对于整个演艺行业而言,绝对不是一种健康的生态。优质资源总是有限的,正如何炅所说,一次签100个艺人,怎么可能一次捧红100个艺人?“僧多粥少”的情况下,资本的青睐成为唯一的指挥棒,会让整个圈子变得浮躁和功利,让年轻人的演艺梦想赤裸裸地与金钱和利益挂钩。艺人为了被资本选上,为了不被压力追赶,只会不惜代价,出名趁早,急功近利,拔苗助长,只会在流量上挣多少,不会在业务上下功夫。
如此恶性竞争,又怎么会有艺人愿意去花时间提升修养,打磨作品?而观众得到的又是什么,是粗制滥造,令人头疼的影视剧,是假唱泛滥,缺乏创意的舞台,还是人设虚假,频频翻车的“偶像”?
典型案例的陆续曝光,也为资本造星的骗局鸣响了警钟,这些虚假的幻想和脏污的乱象应该清除了,资本造星的“噩梦”,也是时候该醒醒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