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在澳大利亚财政部于今年早些时候完成质询程序后,澳大利亚政府宣布改革以加强澳大利亚外国投资审核与合规程序的完整性。改革内容包括对拟进行交易的投资者收取高额费用,加强处罚与执法机制及明确与农地及企业相关的定义。法案将于2015年12月1日提交国会批准。
背景
外国投资在澳大利亚经济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并得到了历届政府的支持。在澳大利亚,外国投资将通过筛选过程进行监管,该筛选过程是根据《1975年外国并购与收购法》制定的(ForeignAcquisitions and Takeovers Act 1975 (Cth) (Act)), 相关法律与政策将受到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ForeignInvestment Review Board, FIRB)以及位于财政部内的FIRB秘书处管理。
社会民众对外国投资在澳大利亚城市住房可负担性问题加剧及对农地失去控制权中所扮演角色的担忧情绪日渐加重,上述问题曾在2013年选举时提及,并于2014年在众议院常务经济委会上进行了探讨。(众议院委员会)
众议院委员会建议财政部在2015年初展开谘询程序,并发布“增强澳大利亚外国投资框架”讨论稿(讨论稿)。该文件包含一系列旨在加强针对外国投资审查过程的管理以及合规建议,目前已收到了超过192份建议书。
澳大利亚总理与财政部长于5月2日宣布将引进反映讨论稿内大部分主要建议的一揽子措施。预计法规将在今年第四个季度内引入国会,而大部分的新条款将于12月1日开始审核。
此外,外国投资委员会(FIRB)宣布,若外国投资者在2015年,5月2日至11月30日期间自发披露其可能触犯住宅类物业的外国投资规定,则将予以宽大处理。
具体内容
主要变动
本次宣布的主要变动在讨论稿中已有预示,包括:
1.加重刑事处罚– 根据法规,将加重刑事处罚上限:
现有的刑事处罚 | 新的刑事处罚 | |
个人 | 500 处罚单位 ($85,000) 或两年监禁 | 750 处罚单位 ($127,500)或三年监禁 |
公司 | 2,500 处罚单位 ($425,000) | 3,750 处罚单位 ($637,500) |
2.引进新的民事处罚–.将引进类似于2001年(联邦)公司法规定的民事处罚,作为现有民事处罚的补充,提供更加成熟完善的处罚机制以应对不同类型与严重程度的违法情况。
3.针对房地产的特别处罚–除刑事与民事处罚外,将引进若干与购买住宅类物业相关的特定处罚。
强制赔偿以避免投资者从违法途径获利,要求赔偿从销售中非法获取的利益或根据销售价格或市场价值赔偿一定比例;
对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发侵权通告,取决于是由外国投资者主动承认还是在合规活动中被发现,这类通知分为不同等级。
4.第三方责任– 涉及违法行为的第三方:
那些“在知情的情况下协助”投资者触犯法律的人员可面临与主犯同样的民事处罚-可以想象这一定义的范围包括中介、服务提供者与专业顾问;现有刑事责任将保持不变;
违反相应的楼花开发证书(advancedoff-plan certificate)规定,未对在澳开发项目进行市场营销的房地产开发商可能面临民事与刑事处罚;以及
反外国投资上报规定的房地产开发商可能收到侵权通告或民事处罚。
5.通知费用 – 投资者在就拟议交易向外国投资审核委员会(FIRB)作出通知时需缴纳通知费用,这与以往无需付费的情况相反。收费金额取决于拟投资类型与价值,包括:
领域 | 投资性质 | 通知费用 |
住宅类 | 购买住宅类物业 | 100万澳元及以下为5000澳元,超过100万澳元部分按每100万澳元支付1万澳元计 |
楼花开发证书 | 对基于上述规模出售的物业,每套收取2.5万澳元+ | |
商用类 | 收购非敏感行业的经商企业或商用资产 | 1百万澳元及以下为2.5万澳元,超过10亿澳元则为10万澳元 |
购买商用物业 | 2.5万澳元 | |
公司内部重组 | 1万澳元 | |
农用类 | 收购农地 | 100万澳元及以下为5000澳元,超过100万澳元部分按每100万澳元支付1万澳元计,到10万澳元封顶 |
收购农产品企业 | 10亿澳元及以下为2.5万澳元,超过10亿澳元为10万澳元 |
6.澳大利亚税局(ATO)行使合规与执法职能–(除FIRB外)澳大利亚税局将利用其自身加强的数据及组织能力,执行与购买住宅类物业相关的稽查、合规与执法活动。
7.农产品企业–将针对农产品企业投资引进5500万澳元的审查门槛。对“农产品企业”的拟议定义将包括初级生产企业(大体上为澳大利亚与新西兰标准行业分类码A编涵盖的那些)及若干第一阶段下游生产企业(包括肉类、禽类、海鲜、乳液、水果与蔬菜加工及糖、谷物与油和脂肪制造)。
8.农地 –收购农地的审查门槛曾一度因澳大利亚外国投资政策变动从2.52亿澳元降至1500万澳元。将对法规作出修改,引进新的“农地”定义,新定义范围将大于现有的定义,包括使用过的土地,或初级生产企业可合理使用的土地。
9.土地的外国业权登记–将从2015年7月1日起以直接向澳大利亚税局提供的信息进行农地登记,政府正在与州与领地协商,希望采用其土地业权数据以在2016年7月1日前使登记范围扩大到全部土地。
您需要什么?
1.报告之前的违规行为- 取决于个体情况,若外国投资者在2015年11月30日之前自发披露其可能触犯住宅类物业的外国投资规定,则可给予12个月期限出售该物业,而非财长决定的较短期间,且可免于联邦检察长的刑事起诉。
2.持续合规- 改革强调了外国投资者必须全面了解自己的通知与许可义务。投资者需将通知程序排入日程,并在收购评估程序中征询法律意见,以避免延迟。
总结
我们的法律专家面向在澳各个领域投资的外国公司提供咨询服务,包括:
外国投资通知要求和报关程序;
公司架构与交易涉及;
交易设计中的税费问题;
与目标资产相关的有针对性的尽职调查工作;
动产转让与租赁;
符合受监管行业要求;以及
就业、劳资关系和移民问题。
普华永道也在澳大利亚及全球范围内向客户提供专业知识,尤其是我们的公司理财专家和房地产咨询团队。
若您想进一步咨询,请联系您在普华永道澳大利亚事务所的常规顾问或:
张恺(Kai Zhang)
合伙人,悉尼
+61 (2)8266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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