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在澳大利亚留学的印度学生,在延续签证的时候被电话调查,签证官问说“你在澳大利亚学习后的打算是什么?”,学生回答“我会利用两年的工作签证,争取在澳大利亚的工作机会”,签证官继续问“那么是否会考虑移民呢?”,学生回答“会的,如果有机会的话”。结果是印度学生的签证被拒,理由是有移民倾向。
在签证审理中有一条叫做“GTE”的原则,简单的说学生签证申请人是要一个“真实的临时居留签证的申请人”,否则的话,签证申请要被拒签。所以在学生签证的审理过程中,被问到这样的问题丝毫不出奇,印度学生的签证被拒了,是因为签证审理人员从学生的口中,确认了“移民倾向”。
这个学生签证中GTE签证政策的制定从道理上来说并无不妥之处。海外学生要到澳大利亚来留学,就要申请学生签证,申请签证的唯一目的是到澳大利亚留学。获得签证后的申请人将来在持有学生签证期间好好读书,遵守学生签证条例,完成了学业,这就是一个“真实的临时居留签证的申请人”。在学习后的规划中,无论是要申请在澳大利亚的工作签证,还是要申请澳大利亚的移民签证,和学生签证的申请并无关系。
如果一个学生签证的申请人,在申请学生签证的时候,是想利用学生签证作为跳板,只是为了进入到澳大利亚后申请移民签证,或者在学习的过程中寻找移民的机会。其主要的目的不是学习而是移民,这才不是一个“真实的临时居留签证的申请人”,是澳洲移民局在审理签证过程中需要来判定的。
印度学生不服气,在上诉也失败后,和移民局打上了官司。在法庭上,法官裁决印度学生胜诉,有一段裁决词大意如下:当留学生表达在学习后,在有机会移民的时候申请移民签证,移民局不能用这个理由来拒绝学生签证的申请。任何人接受教育的目的,都是想通过接受教育来达到或改变自己的某种状况,工作上的,经济上的或环境上的,而不是无目的的,对于有这些正常目的的学习,没有理由来由此来判定其不是一个“真实的临时居留签证的申请人”。
印度学生赢回了官司,也赢回了学生签证可以继续在澳大利亚学习,但是对境外的学生签证申请人来说也许就没有这么幸运了,因为假如签证被拒签了,是没有上诉权的,更谈不上在法庭上挑战移民局了。但这个案例是意义的,因为澳大利亚的法律体系中有案例法的体系,也就是说以后的签证申请如果被拒绝的话,是可以引用这个案例来打赢官司的,更重要的是我们期望移民局的签证审理人员也能学习到这个案例,从而减少或消灭这一类的拒签。
海外学生在申请学生签证的一个必要前提是获得了某个学校的录取确认,而学校在审理学生的申请时候要为移民局来审理的部分是“学生是否是一个真实的学生?”,包括了对年龄,学历成绩,英语成绩和资金准备等的考核。但在现实的情况中,更加不合理的情况严重存在,假如申请人的签证申请被GTE的理由拒签,学校也马上对学生关上了大门,无论是否是冤判,学生几乎没有机会获得澳洲任何学校的录取而不能再申请澳大利亚的学生签证。
我们法兰克澳洲留学移民事务所在从留学到移民的规划上有独到之处,其中关键的一步是留学签证申请的成功,否则对很多人来说,不可能完成第二步的移民申请。在学生签证的申请中,我们和学生一起,根据个案的情况来规划出合理的留学计划,培训学生在电调中通过签证官的电话调查,丰富的签证申请经验也让我们的签证申请有极高的通过率。学生到达澳大利亚后,我们依然会关心学生的情况,为学生解决签证上遇到的问题,在学生完成学业后,我们还会帮助毕业学生申请学习后的工作签证,帮助毕业学生申请移民签证。从留学到移民,从规划到实现,不是在耍流氓,而是一条极佳的移民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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