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项人权,澳洲至少比中国落后40年

2019年09月20日 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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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之前,我从来没想过,堕胎居然是有可能是一种违法行为。
查一下维基百科才知道,当今世界只有三分之二的女性可以合法堕胎。也就是说,还有十多亿的女人只要怀了孕,就必须把孩子生下来,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据统计,全世界每年有4400万例堕胎,中国占了1300万例。
我们国家都已经经历过“不得不堕”的高级阶段了,居然有些所谓发达国家还停留在是否“不得不生”的低级争论之中,我难免因此会生出从5G网络回归到2G的惊诧感。
(一)
澳洲的现状是,大部分州都实现了堕胎合法化,也就是在规定的孕期之前想堕就堕。但有两个州还没有完全合法,一个是南澳,一个是新州。

上图是悉尼的29个女人,拉着行李箱来到州议会大厦,表示支持堕胎权。她们这次行动的象征意义,就是每周有29位新州女性长途跋涉到澳洲的其他州和领地寻求堕胎手术。
今年,新州终于下决心要动手开始立法开堕解放广大妇女同胞了。上个月,新州下议院意料之中地以59比31投票通过了法案。
但是就在这两天,有三名新州议员跳了出来,指责州长(Premier)对该法案的处理不当,竟然动议要罢免州长。这不是一言不合就要篡权夺位么?
他们的反应为何如此激烈呢?不就是允许女人打掉孩子么?为何搞得似乎天塌地陷文明就要灭绝了一样?
这肯定是触犯到他们的原则底线了。
如果坐下来好好读一下“反堕胎派”的理由,就会发现堕胎这一件在中国已经习以为常理所当然的做法,的确是有深入思辨的空间的。
必须说明的是,在这里我们只讲逻辑,不讲信仰。但凡信仰,都是人们心目中的绝对真理,不管是信仰上帝还是信仰爱国,只要某一方认定了绝对真理,那辩论就失去意义了。
所以用现代人的理性思维来分析,我们要证明一件事情A合理合法,就要给它找到逻辑上的理由B。而这个理由B不能是预设的真理,必须也要经得起提问。
(二)
我们来看看“反堕胎派”的理由是什么。
很简单:
杀死无辜的人是错的,胎儿是无辜的人,
因此杀死胎儿是错的;
堕胎就是把胎儿杀死,因此堕胎就是错的。
请注意,这里的推理预设了两个前提,在得出结论之前,我们必须先问一下,这两个前提是否成立。
第一个前提,杀死无辜的人是错的。
杀死无辜的人是不是总是错的呢?我觉得不一定。
比如说连体婴儿,很多时候我们必须要动手术把他们分开,手术可能就会导致一生一死。那这种手术是不是在杀死无辜的人呢?这种手术是不是就是错的呢?
比如说安乐死,我们为了不让晚期绝症病人受更多的痛苦,就用药物帮助他们了断无意义的残生,这是不是也是错的呢?
所以,我认为衡量“杀死无辜的人”这一行为是对是错的标准,是要问这样一个问题:
如果不杀死这个人,我们是否会遭受比一条无辜的人命更重大的损失?
如果不动手术分开连体婴儿,那两个孩子可能都会死,这会不会是比一条人命更重大的损失?
如果不给病人执行安乐死,那他们就可能活得生不如死,这会不会是比一条人命更重大的损失?
就堕胎来讲,如果孕妇被迫产下胎儿,她就会失去了对自己身体的控制权和对自己未来的选择权,这两种权利相对于胎儿的生命来说,到底哪个更加重大?
这种孕妇自身的道德困境,到底需不需要法律来裁决对错?
这都很难说,反正这一个前提不一定成立。
第二个前提,胎儿是无辜的人。
胎儿到底算不算一个“人”呢?这就要看我们怎么定义“人”的。
有人认为,只要生物体带有人类的基因编码,就可以算作人。
有人认为,除了带有人类基因编码,还需要拥有“人”的一系列特性才能算,比如说能思考、会交流、感受痛苦等等。
还有人认为,“人”还必须是道德意义上的,也就是说必须拥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另外,就算胎儿符合以上定义,可以算“人”,那从哪一个时间点开始算呢?换句话说,如果我们赋予胎儿生命权,那这条生命的起点在哪里?
有人认为是从受精卵开始,有人认为是从受精卵着床开始,有人认为是从第一次胎动开始,有人认为是从胎儿第一次大脑活动开始,有人认为是从胎儿可以在子宫外存活开始,有人认为是从出生开始。
如果我们连生命的起点都无法达成共识,那赋予胎儿生命权又何从谈起呢?
更有人认为,胎儿发育是个渐进的过程,所以胎儿的生命权也是一个从无到有、由少渐多的过程。也就是说,胎儿在出生以前拥有从1%到99%不等的生命权。那孕妇有权夺去这种不完整的权利么?
所以,“胎儿是不是人”这个问题,根本就莫衷一是,所以这一前提也不一定成立。
既然以上两个前提都不一定成立,那“反堕胎派”的推论就无法继续下去。
(三)
而反过来说,如果“挺堕胎派”的理由是“孕妇选择权大于胎儿生命权”或者“胎儿不算是人”,那也经不起太多的推敲。因为这也只是他们的主观判断,而非确凿无疑的事实。
另外,有一些设定具体条件的堕胎,其实也很牵强。
比如说,如果胎儿是强奸、乱伦的结果,就可以堕胎。强奸、乱伦是成人犯下的罪行,为什么却要以胎儿的生命为代价呢?
比如说,如果胎儿产下来以后有残疾的可能性,就可以堕胎。残疾是不是就可以被剥夺生命权了呢?这是不是对残疾儿的歧视呢?如果歧视残疾胎儿是合理的,那歧视女性胎儿是不是也可以说是合理的?
所以,人类是否有权堕胎,跟人类是否有权乱伦、人类是否有权编辑婴儿一样,是一个高难度的伦理问题,是无法深入追问的,我们无法用是非标准来判断,只能用利害关系来衡量。
面对伦理问题,我们要看个人和社会因这个问题而获得的收益和付出的代价。
如果一个女性违背自己意愿产下婴儿,她为此付出的选择权代价是已知的、显而易见的;但婴儿今后能否活出值得拥有的人生,却是未知的、悬而未决的。
在一个以“活在当下”、“自由至上”为主流价值观的时代,已知显然是大于未知的,个体选择显然是大于群体意识的。正因为此,支持堕胎权才成为了当下的一种“常识”。
然而,谁也不能保证这种价值未来会流向何方,这种常识会不会发生改变。
(四)
其实,堕胎权争议的表象,是否也掩盖的另一个源头问题?那就是人类应该如何管理自身欲望的问题。
进化成高等智慧生物的最吊诡之处,就是设计出了欲望这种东西。设计者只允许我们适度满足欲望,而不能无尽放纵欲望,否则就要因此承担后果。
我们可以满足食欲,但不能放纵食欲,否则就会三高。
我们可以满足购物欲,但不能放纵购物欲,否则就会破产。
同样的,我们可以满足性欲,但不能放纵性欲,否则就会承受生产的痛和育儿的苦。这里不是单指女性,更重要的是指应该承担一半责任的男性。
不妨问一下,很多人类满足自己欲望之前,是不是事先考虑过欲望的后果?如果考虑到了,是采取措施来防备后果,还是存着侥幸心理不顾后果?
如果人人都能够控制越界的欲望不闯红灯,那么讨论汽车是否该撞死闯红灯的行人是不是也就成了伪命题?
在这样一个避孕手段已经如此多样和成熟的时代,如果每年依然有上千万女性计划外怀孕,那这到底是教育的失败呢,还是教育的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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