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尊投资移民(PIV)只能以邀请的方式由澳洲贸易委员会代表澳洲政府提名。申请人必须在下列符合规定的投资框架中至少投资1500万澳币:
· 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上市资产。
· 澳大利亚政府或半政府债券或票据。
· 澳大利亚交易所上市实体(或澳大利亚上市实体全资子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或票据,或澳大利亚金融服务持证债务评级机构评定的投资级澳大利亚公司债券或票据。
· 澳大利亚私人有限公司。
· 澳大利亚房地产,但不包括住宅房地产。
· 澳大利亚注册人寿保险公司发行的延期年金。
· 州/领地政府批准的慈善捐赠。
申请人从该投资框架中获得的收入在澳洲税法的规定下,都需要向澳洲政府缴纳应尽的税务。
同时,申请人需要在拿到临居签证之后还需要继续有真实和真正的意愿经营您的公司以及在澳洲投资。
申请人,申请人的配偶(配偶或事实婚姻配偶),或者申请人和申请人的配偶加起来一共有依法获得的,可供支配的净资产共计15万澳币用于投资澳洲市场。
你和你的配偶不能参与任何不被澳洲政府允许的商业或者投资行为。
重大投资者签证(SIV)和至尊投资者签证(PIV)合规投资框架(CIF)已于2015年7月1日起正式
1.SIV投资和PIV投资均适用的规定要点
SIV和PIV将作为不同的签证类型,分别在合规投资框架内进行阐述。
· 对当前投资申请人的要求保持不变,关于资金必须无负担且为合法取得等要
求亦无变化。
· 投资若要继续符合条件,投资者仍须在退出或取消符合条件投资后30日
内,将资金进行再投资。
· 取消对住宅房地产的直接投资;通过投资渠道进行的间接投资,则限制在该
投资渠道净资产的10%以下。
· 取消申请人以投资作为抵押担保的“回贷”安排。
2.重大投资者签证 (SIV)
· 投资产品必须由位于澳洲境内的澳大利亚金融服务(AFS)持证机构提供。
· 基金管理公司必须与申请人及申请人配偶无关联。
· 允许通过“基金中的基金”(FOF)或投资人导向投资组合服务(IDPS)进行投资,但
仅限投资于符合条件的管理基金。
· 首次投资及在任何转换期内,申请人资金可通过现金方式,在FOF 中或IDPS
中持有长达30天。
· 符合条件的投资包括2a和2b的强制部分与2c剩余资金投资。
· 对2a和2b的投资,可高于最低规定数额,若有需要,最多可达2c 全额(剩
余资金投资额)。
2a.SIV:风险投资与成长型私募基金(VCPE)
注:对VCPE基金的投资,投资期可长于临时签证期限。
合规测试由三部分组成:证明申请人资金已事先投入某一特定投资渠道;证明申请人自获批临时签证之日起12个月内与VCPE基金达成承诺约定;证明自获批临时签证之日起四年内启动对VCPE基金的投资。
•投资于澳大利亚工业部(AusIndustry)注册基金(早期阶段风险投资有限合伙项目(ESVCLP)或风险投资有限合伙项目(VCLP)),投资额必须至少为50万澳元*。
•申请人的全额承诺资金应事先缴付,以满足签发临时签证的条件;之后以第三方托管方式,存放于现金管理信托(CMT),或作为银行对VCPE 担保的抵押,存放于澳大利亚银行账户,以满足VCPE在投资期限内的资本调用需求。
• 申请人应自获批临时签证之日起12个月内,与VCPE基金达成承诺约定。
• VCPE基金在临时签证到期前的投资变现收益,须再投资于2a、2b
或2c所述符合条件的基金。
2b.SIV:投资于新兴公司的基金
• 投资于符合条件的基金,投资额必须至少为150万澳元。
• 符合条件的基金必须具备以下特点:
–该基金首次认购公司证券时,公司市值低于5亿澳元。投资于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ASX)上市公司或澳大利亚非上市公司,但对非上市公司的投资不得超过该基金净资产的20%。该基金的净资产中,最多可有20%投资于在其他澳大利亚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该基金的净资产中,最多可有10%投资于该基金首次认购时市值低于5亿澳元的外国交易所上市公司(如新西兰)。
–该基金的净资产中,最多可有30%投资于之前持有且所属公司市值增长超过5亿澳元的资产。
–自基金创立后3个月起,必须保持至少投资20家公司。
–若投资的单一资产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0%,则不得对该资产追加投资。
–现金***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
–衍生品仅可用于风险管理目的。
• 管理基金**(开放式或封闭式)或上市投资公司(LIC)符合条件。
• 基金管理公司应拥有并维持至少1亿澳元的整个公司管理基金(FUM),方可向申请人提供符合条件的基金。
2c.SIV:剩余资金投资
资金投资于:
•公司、澳大利亚房地产投资信托(A-REIT)、基金设施信托,包括其在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普通股权、优先股权、可转换债券或公司发行的浮动利率票据。
•澳大利亚交易所上市实体(或澳大利亚上市实体全资子公司)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票据,或澳大利亚金融服务持证债务评级机构评定的投资级澳大利亚公司债券或票据。
•澳大利亚注册人寿保险公司发行、且在临时签证期限内不会开始偿付的延期年金。
• 澳大利亚房地产(受住宅房地产10%限额的制约)。
• 符合条件的基金必须具备以下特点:
–现金***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
–衍生品只能用于风险管理目的。
• 管理基金**(开放式或封闭式)或上市投资公司(LIC)符合条件。
•基金管理公司应拥有并维持至少1亿澳元的整个公司管理基金(FUM),方可向申请人提供符合条件的基金。
3.至尊投资者签证 (PIV)
注:须由澳贸委提名,且仅限邀请方式,但州/领地政府可向澳贸委推荐。澳贸委根据认定标准,基于申请人企业经营技能或才能、为澳带来长期利益及人品/诚信审查进行评估和提名。
符合条件的投资范围为澳大利亚管理基金,申请人亦可直接投资于:
o 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上市资产。
o 澳大利亚政府或半政府债券或票据。
o 澳大利亚交易所上市实体(或澳大利亚上市实体全资子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或票据,或澳大利亚金融服务持证债务评级机构评定的投资级澳大利亚公司债券或票据。
o 澳大利亚私人有限公司。
o 澳大利亚房地产,但不包括住宅房地产。
o 澳大利亚注册人寿保险公司发行的延期年金。
o 州/领地政府批准的慈善捐赠。
基金若要符合条件,除了满足第1栏规定的要求外,还需符合另外一项要求,即现
金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且衍生品仅限用于风险管理目的。
PIV投资者可选择通过慈善捐赠 (经州/领地政府认可) 方式,实施部分投资或全部
投资。
情况说明书——重大投资者签证与至尊投资者签证:合规投资框架
重大投资者签证(SIV)的新合规投资框架以及至尊投资者签证(PIV)的推出,旨在吸引具备商业与企业经营技能的投资者,携必要资本来加强对澳大利亚创新型企业的投资。
澳大利亚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举措,用以推动投资、创新,以及对澳洲未来经济具有重要意义之本土想法和研发成果的商业化发展,SIV和PIV为这些政策的组成部分。
SIV和PIV提供获得澳大利亚永久居留权途径的同时,确保投资移民与澳大利亚经济效益之间取得平衡。
• SIV面向于投资500万澳元至少满4年的个人投资者。
• PIV面向于投资1500万澳元至少满12个月的个人投资者。
澳贸委职责
2014年10月,澳大利亚政府公布了《工业创新与竞争力计划》(IICA),宣布实施SIV改革并新推出PIV计划。政府宣布,澳贸委的职责包括:
• 负责设计SIV与PIV的新合规投资框架;以及
• 成为SIV提名实体及PIV唯一提名机构。
移民与边境保护部将继续负责签证管理工作。 新的SIV合规投资框架自2015年7月1日起,政府拟规定新的SIV投资者至少要投资500万澳元于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其中必须包括:
• 至少50万澳元投资于符合条件且投资新兴公司与小型私营公司的澳大利亚风投资本或成长型私募股权基金。政府计划根据市场反应,在未来两年内将这一数额提高至100万澳元;
• 至少150万澳元投资于符合条件且投资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ASX)上市新兴公司的管理基金或上市投资公司(LIC);以及
• 最多300万澳元用于剩余资金投资,投资于管理基金或上市投资公司,此类管理基金或上市投资公司须投资于符合条件的资产组合,包括其他ASX上市公司、符合条件的公司债券或票据、年金和房地产(其中住宅房地产以10%为限)。
SIV与PIV合规投资框架详情现已有英文版资料。澳贸委强烈建议,潜在SIV申请人应在做出决定前征询专业的法律与金融意见。
至尊投资者签证
PIV是一项独立的签证类别,面向于至少拥有1500万澳元投资资金的优秀企业家与创新人才。请注意,PIV提名仅限获得澳贸委邀请。澳贸委不接受未受邀请的PIV意向书。
SIV与PIV作为两种截然不同的签证类别,有着不同的资格条件要求。两种签证的申请,将根据各自独立的审理标准予以受理评估——两种签证之间不可转换。
更多信息移民与边境保护部网站已发布了SIV与PIV申请的中文版和英文版详细信息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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