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由于一些民事诉讼的败诉方为了逃避财产执行进而将其财产转移到境外的现象层出不穷,我们收到了越来越多的关于中国法院判决在澳大利亚承认并执行的咨询。
在澳大利亚,承认外国判决有以下两种依据:
成文法:澳大利亚《外国判决法》,Foreign Judgments Act 1991 (Cth)以及澳大利亚《外国判决条例》,Foreign Judgments Regulation 1992 (Cth);
判例法。
根据成文法的规定,并不是所有国家的法院判决均会被澳大利亚法院所承认。只有在《外国判决条例》中列出的相关国家的法院做出的判决才有可能受到澳大利亚法院的承认。
由于中国并不含在列表之中且中澳两国并无关于互相认可法院判决的双边条约,所以中国法院做出的判决并不能适用成文法规定被澳大利亚法院承认。
但是,澳大利亚法院有可能依据判例法而承认中国法院做出的民事判决。
2020年,新南威尔士最高法院在Bao v Qu [2020] NSWSC 587(以下Bao)中首次承认了中国法院的判决。
在Bao中,新州最高院在判决中指出,针对是否承认外国法院判决,以下因素作为必要条件必须要满足:
1. 管辖权
2. 中国法院判决的终局性
3. 被执行人的身份问题
4. 中国法院判决金额是否为确定数额
如果以上条件全部满足,法院还会进一步考虑判决金额是否带有惩罚性质,国外判决或者审判中是否存在诈骗。
在综合考量了所有的因素之后,在Bao中,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请求,并要求被告根据中国判决支付原告人民币2,802,849元以及诉讼成本。
除了Bao以外,在Liu v Ma & anor [2017] VSC 810和 Suzhou Haishun Investment Management Co Ltd v Zhao & Ors [2019] VSC 110中,维多利亚州最高法院也承认了中国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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