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的七种信用证及结汇诈骗风险

2016年07月18日 四方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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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的七种信用证诈骗及其防范】信用证(简称L/C)支付方式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银行参与国际贸易结算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由于货款的支付以取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货运单据为条件,因此信用证支付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双方在付款和交货问题上的矛盾。它已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付款方式。但随着信用证的大量普及,有些不法商人利用出口商对信用证操作流程的不熟悉及信用证本身的某些缺陷以信用证进行大肆的诈骗。


【典型的七种信用证诈骗】


(一)假冒或伪造印鉴(签字)诈骗


所谓“假冒或伪造印鉴(签字)诈骗”,是指诈骗分子在以打字机打出并将通过邮递方式寄出的信用假冒或伪造开证行有权签字人员的印鉴(签字),企图以假乱欺受益人(出口商)盲目发货,最终达到骗取出口货物目的。


这种诈骗一般有如下特征: 


1.信用证不经通知,而直达受益人手中,且信封无寄件人详细地址,邮戳模糊; 

2.所用信用证格式为陈旧或过时格式; 

3.信用证签字笔划不流畅,或采用印刷体签名; 

4.信用证条款自相矛盾,或违背常规; 

5.信用证要求货物空运,或提单做成申请人(进口商)为受货人。



例如:河南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一份以英国标准麦加利银行伯明翰分行(STANDARD CHARTERED BANK LTD . BIRMINGHAM BRANCH,ENGLAND)名义开立的跟单信用证,金额为USD37,200.00元,通知行为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NATIONAL WESTMINSTER BANK LTD .LONDON)。


因该证没有象往常一样经受益人当地银行专业人员审核,发现几点可疑之处: 


(1)信用证的格式很陈旧,信封无寄件人地址,且邮戳模糊不清,无法辩认从何地寄出; 

(2)信用证限制通知行-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议付;有违常 规; 

(3)收单行的详细地址在银行年鉴上查无; 

(4)信用证的签名为印刷体,而非手 签,且无法核对; 

(5)信用证要求货物空运至尼日利亚,而该国为诈骗案多发地。 


根据以上几点,银行初步判定该证为伪造信用证,后经开证行总行联系查实,确是如此。从而避免了一起伪造信用证件诈骗。


(二)盗用或借用他行密押(密码)诈骗


所谓“盗用或借用他行密押(密码)诈骗”,是指诈骗分子在电开信用证中,诡称使用第三家银行密押,但该第三家银行的确认电却无加押证实,企图瞒天过海,骗取出口货物。


这种诈骗通常有如下特征: 


1.来证无押,而声称由第三家银行来电证实; 

2.来证装、效期较短,以逼使受益人仓促发货; 

3.来证规定装船后由受益人寄交一份正本提单给申请人; 

4.开立远期付款信用证,并许以优厚利率; 

5.证中申请人与受货人分别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


例如: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加拿大AC银行ALERTA分行电开的信用证,金额约100万美元,受益人为安徽某进出口公司。银行审证员发现该证存在以下疑点:


(1)该证没有加押证实,仅在来证开注明“本证将由××行来电证”;

(2)该证装效期在同一天,且离开证日不足一星期;

(3)来证要求受益人发货后,速将一套副本 单据随同一份正本提单用DHL快邮寄给申请人;

(4)该证为见45票天付款,且规定受 益人可按年利率11%索取利息;

(5)信用证申请人在加拿大,而受货人却在新加坡; (6)来证电传号不合常理。


针对这几个疑点,该中行一方面告诫公司“此证密押未符,请暂缓出运”,另一方面,赶紧向总行国际部查询,回答:“查无此行”。稍后,却收到署名“美漩银行”的确认电,但该电文没有加押证实,于是该中行设法与美州银行驻京代表处联系,请示协助催晒,最后得到答复:“该行从未发出确认电,且与开证行无任何往来”。至此,终于证实这是一起盗用第三家银行密押的诈骗案。


(三)“软条款”/“陷阱条款”诈骗


所谓“软条款/陷阱条款诈骗”,是指诈骗分子要求开证行开出主动 权完全操作开证方手中,能制约受益人,且随时可解除付款责任条款的信用证,其实质就是变相的可撤销信用证,以便行骗我方出口企业和银行。


这种诈骗主要有以下特征: 


1.来证金额较大,在50万美元以上; 

2.来证含有制约受益人权利的“软条款”/“陷阱条款”,如规定申请人或其指定代表签发检验证书,或由申请人指定运输船名、装运用日期、航行航线"或声 称“本证暂未生效”等; 

3.证中货物一般为大宗建筑材料和包装材料,“花岗石、鹅卵石、铸铁盖、 木箱和纤维袋”等; 

4.诈骗分子要求出口企业按合同金额或开证金额的5%-15%预付履约金、佣金或质保金给买方指代表或中介人。 

5.买方获得履约金、佣金或质保金后,即借故刁难,拒绝签发检验证书,或不通知装船,使出口企业无法取得全套单据议付,白白遭受损失。




(四)伪造信用证修改书诈骗


所谓“伪造信用证修改书诈骗”是指诈骗分子不经开证行而径向通知行或受益人发出信用证修改开书,企图钻出口方空子,引诱受益人发货,以骗取出货物。


这种诈骗带有如下特征: 


1.原证虽是真实、合法的,但含有某些制约受益人权利的条款, 亟待修改; 

2.修改书以电报或电传广度方式发出,且盗用他行密押或借用原证密码; 

3.修改书不通过载证开出,而直接发给通知 行或受益人; 

4.证内规定装运后邮寄一份正本提单给申请人; 

5.来证装、效期较短,以迫使受益人仓促发货。


(五)假客检证书诈骗


所谓“假客检证书诈骗”,是指诈骗分子以申请人代表名义在受益人出货地签发检验证书,但其签名与开证行留底印鉴式样不符。致使受益人单据遭到拒付,而货物却被骗走。


这种诈骗通常有如一特征: 


1.来证含有检验证书由申请人代表签署的“软条款”; 

2.来证规定申请人代表签名必须与开证行留底印鉴式样相符; 

3.来证要求一份正本提单交给申请人代表; 

4.申请人将大额支票给受益人作抵押或担保; 

5.申请人通过指定代表操纵整个交易过程。


例如:某中行曾收到香港BD金融公司开出的以海南某信息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金额为USD 992,000.00元,出口货物是20万台照像机。信用证要求发货前由申人指定代表出具货物检验证书,其签字必须由开证行证实,且规定1/2的正本提单在装运后交予申请人代表。在装运时,申请人代表来到出货地,提供了检验证书,并以数张大额支票为抵押,从受益有手中拿走了其中一份正本提单。后来,受益有将有关支票委托当地银行议付,但结果被告知:“托收支票为空头支票,而申请人代表出具的检验证书签名不符,纯属伪造”。更不幸的是,货物已被全部提走,下落不明。受益人蒙受重大损失,有苦难言。


(六)涂改信用证诈骗


所谓“涂改信用证诈骗”,是指诈骗分子将过期失效的信用证刻意涂改,变更原证的金额、装效期和受益人名称,并直接邮寄或面交受有,以骗取出口货物,或诱使出口方向其信用证,骗取银行融资。


这种诈骗往往有发下特征: 


1.原信用证为信开方式,以便于泖改; 

2.涂改内容为信用证金额、装效期及受益人名称; 

3.信用证涂改之处无开证行签证实; 

4.信用证不经通知行通知,而直交受益人; 

5.金额巨大,以诈取暴利。



例如:江苏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一份由香港客商面交的信开信用证,金额为318万美元。当地中行审核后,发觉该证金额、装交期及受益人名称均有明显涂改痕迹,于是的提醒受益人注意,并立即向开证行查询,最后查明此证是经客商涂改,交给外贸公司,企图以此要求我方银行向其开出630万美元的信用证,以便在国外招摇撞骗。事实上,这是一份早已过期失效的旧信用证。幸亏我方银行警惕性高,才及时制止了这一起巨额信用证诈骗案。


(七)伪造保兑信用证诈骗


所谓“伪造保兑信用证诈骗”,是指诈骗分子在提供假信用证的基础上,为获得出口方的信任,蓄意伪造国际大银行的保兑函,以达到骗取我方大宗出口货物的目的。


这种诈骗常常有如下特征: 


1.信用证的开证行为假冒或根本无法查实之银行; 

2.保兑行为国际著名银行,以增加欺骗性; 

3.保兑函另开寄来,其签名为伪冒签字; 

4.贸易双方事先并不了解,仅通过中介人相识; 

5.来证金额较大,且装效期较短。


例如: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印尼雅加达亚欧美银行(ASIAN UERO-AMERICAN BANK,JAKARTA,INDONESIA),发出的要求纽约瑞士联合银行保兑的电开信用证,金额为600万美元,受益人为广东某外贸公司,出口货物是200万条干蛇皮。但查银行年鉴,没有该开证行的资料,稍后,又收到苏黎世瑞士联合银行的保兑函,但其两个签中,仅有一个相似,另一个无法核对。此时,受益人称货已备妥,急待装运,以免误了装船期。为慎重起见,该中行一方面,劝阻受益人暂不出运,另一方面。抓紧与纽约瑞士联合银行和苏黎世瑞士联系查询,先后得到答复:“从没听说过开证行情况,也从未保兑过这一信用证,请提供更详细资料以查此事”。至此,可以确定,该证为伪造保兑信用证,诈骗分子企图凭以骗我方出口货物。


【对信用证诈骗的防范对策】从上述跟单信用证诈骗的各种情况来看,诈骗分子的行骗对象主要是我方出口企业,而受害者还涉及出口方银行和工贸公司均应密切配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以避免或减少上类诈骗案的发生,具体可实施如下防范对策:


第一、出口方银行(指通知行)必须认真负责地核验信用证的真实性,并掌握开证行的资信情况。对于信开信用证,应仔细核对印鉴是否相符,大额来证还应要求开证行加押证实;对于电开信用证及其修改书,应及时查核密押相符与否,以防假冒和伪造。同时,还应对开证行的名称、地址和资信情况与银行年鉴进行比较分析,发现疑点,立即向开证行或代理行查询,以确保来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开证行的可靠性。


第二、出口企业必须慎重选择贸易伙伴。在寻长找贸易伙伴和贸易机会时。应尽可能通过正式途径(如参加广交会和实地考察)来接触和了解客户,不要与资信不明或资信不好的客户做生意。在签订合同前,应设法委托有关咨询机构对客户进行 资 信设想,以便心中不数,作出正确的选择,以免错选贸易伙伴,自食苦果。


第三、银行和出口企业均需对信用证进行认真审核。银行审证侧重来证还应注意来证的有效性和风险性。一经发现来证含有主动权不在自己手中的“软条款”/“陷阱条款”及其它不利条款,必须坚决和迅速地与客商联系修改,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以防患于未然。


第四、出口企业或工贸公司在与外商签约时,应平等、合理、谨慎地确立合同条款。以发国家和集体利益为重,彻底杜绝一切有损国家和集体利益的不平等、不合理条款,如“预付履约金、质保金,拥金和中介费条款”等,以免误中对方圈套, 破财耗神,耻笑于人。


此外,银企双方还应携手协作,一致对外。要树立整体观念,互相配合增强防诈信息。一旦发觉诈骗分子的蛛丝马迹,立刻跟踪追击,并严惩不贷,以维护跟信用证业务的正常开展,确保我国对外贸易的顺利进行。


【采用FOB形式出口的法律风险及如何规避风险】目前我国出口合同以FOB价格条款成交的比例越来越大,据统计,中国出口中以FOB成交的占到70%。但出口合同以FOB价格条款成交的对出口商的风险更大,有可能造成货、款两空的结局。


【采用FOB形式出口的法律风险】


FOB是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的英文缩略语,意思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按照国际商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卖方应依约定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并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这里的买方指定的船舶应是买方指定船公司。但从目前FOB的实际使用情况看,指定船公司的少,绝大部分是指定境外货运代理。那么在FOB术语下,买方为何要指定货运代理呢?从买方来讲无非是出于几种考虑。有的是要求货代承担办理清关、物流等服务;有的是可以通过货代获得优惠运价。当然也不排除少数不法商人利用货代或串通货代骗取卖方的货物。这其中尤以无单放货是最为典型。


近年来在出口业务的FOB合同中,有些进口商和指定的货代串通一气,采取无单提货,使中国出口企业货款两空。目前,除一些国际上知名度高的国际货运代理外,多数境外货代的资质情况难以考证。不法商人与境外货代互相勾结,大多是以小金额的订单试几票,让发货人感到结汇安全,然后就以较大金额的订单骗费。这里出问题的关键在于货代提单只能提供给卖方作结汇之用,它不是物权凭证,真正的物权凭证。船公司提单掌握在货代手里,货代凭船公司提单把货提取出来,买方则不去银行赎单,使卖方货、单两空。


【如何规避风险】


众所周知,现今的国际贸易是买方市场,在此形势下,卖方为了促成一笔交易都尽可能的满足买方的要求。如不得已采用FOB条件成交,买方指定境外货代时,卖方应要求境外货代的提单必须由国内货代签发并掌握货物的控制权,并向发货人出具保函,使发货人的货权得到了保障。这也促使国内货代必须对境外货代的资质进行考查,才敢于承担此责任。与此同时,境外货代若找不到国内货代为其代理,它就承担不了被买方指定的角色,买方当然也就不会埋怨卖方不接受其指定的代理。此外,出口贸易应尽量避免采用FOB形式,具体的措施包括: 


1.尽量采取CIF或C&F,避免外商指定境外货代安排运输;

2.如外商坚持FOB条款并指定船公司和货代安排运输,可接受指定的船公司,但对货运代理的资格应进行审查,只接受经政府批准的货代;

3.如外商仍坚持指定境外货代,出口商应指定境外货代的提单必须委托经外经贸部批准的货运代理企业签发,并掌握货物的控制权,同时由代理签发提单的货代企业出具保函,承诺货到目的港后须凭信用证项下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否则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

4.出口商不要轻易接受货代提单,尤其是外商指定的境外货代提单。


【出口贸易警钟】


出口最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回收货款,这个最明显的道理再简单不过,我想所有外贸工作者们不会不知道。可是,就在这最简单的道理上,我们时常犯错误。为了达成交易,我们盲目答应外商苛刻的付款方式,最终货失款空。


仔细分析,我们时常犯错的原因如下:在与外商数轮回的讨价还价中,我们害怕失去这来之不易的客户;我们那急于求成,成交心切的工作方式;我们迷惑于骗子天花乱坠的未来交易许诺;我们沉溺与外商过去良好的合作经历。 


其实,这些都不能保证我们的货款回收。任何一笔交易,应该建立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我们不一定要怕失去客户,如果你的价格、质量、服务能够吸引外商与你谈判,一个真正的买家同样也会怕失去你的。你完全可以坚持你的安全回收货款的付款方式。所以,我们要时刻问自己,为何我要做这笔交易?我的货款最终能够收回吗?




【如何规避外贸结汇风险】


当前国际贸易发展迅速,数量、品种、金额等都在不断扩大,传统"银货两讫"的结算方式早已不能适应现代国际贸易的需求,多数外贸结汇都是经由银行,通过票据、单据等结算工具的转移和传递,来清偿国际间的债权、债务,从而实现买卖的最终完成。目前,国际贸易的结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即汇款、信用证、托收、保函和保理等。那么,究竟选择何种国际结算品种对于成交最有利呢?这主要取决于国际经贸活动的内容、融资需求,风险保障程度以及银行服务范围等因素。在这里仅就各种结算方式一些操作上的问题进行分析,供客户根据自身的要求量体裁衣。


汇款是一种古老的结算方式,今天在外贸活动中仍得到广泛的运用。"汇款结算"又根据其性质,分为"前T/T"(PAYMENTINADVANCE)和"后T/T"(DEFFERREDPAYMENT)两种。所谓"前T/T",即"预付货款",就是卖方在发货前就已经收到了货款,然后,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发给买方的一种结算方法。"后T/T"又称"货到付款",就是在签署合同后,卖方先发货,买方收到货物后,再付款的结算方式。


显而易见,"预付货款"是一种对于出口商较为有利的结算品种。因为出口商在发货前就已经收到了货款,实际上等于得到了进口方的无息贷款,其出口的风险程度已经得到了控制。换言之,出口商已经接受了进口方的"购货担保",从而掌握了出口的主动权。 


也可以说,"预付货款"是一种对进口商较为不利的结算品种,因为:


(1)货未到手就付了款,等于向对方提供了无息贷款,造成了利息损失;

(2)进口商实际承担了贸易中的风险,即,出口商可能在收款后,不按时、按量、按质地发货,使自己处于被动地位。而"后T/T",即"货到付款",则刚好相反,是一种有利于进口商,而不利于出口商的结算方式。


所以,"汇款"的交易方式实际上完全处在买、卖双方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因而,被称为"商业信用"。


【出口最安全的收款方式】 


以下是笔者个人认为比较安全的付款方式,安全系数依此排列如下:(安全系数应根据实际情况而论)仅供参考:


1)30%T/T定金+70%即期、保兑、不可撤消的信用证;

2)100%即期、保兑、不可撤消的信用证+CIF的运输条款;

3)即期、保兑、不可撤消的信用证+FOB;(最好自己来安排到目的港的船公司,并与船公司有良好合作关系,以求掌控货物)

4)30%T/T定金+70%见提单传真件付款;(此付款方式适用于贸易额较小的业务。如果贸易额度较大,不应用此付款方式。因为我们无法保证外商对货物的最终需求。可能,外商因市场的变化而放弃交易)其它付款方式(国际贸易书本上提及的付款方式)我建议不要轻易采取。因为,做起来没有安全感。


出口最安全的收款国家及最不安全的国家与地区: 


以下是笔者个人认为比较安全的交易国家,安全系数依此排列如下:(安全系数应根据实际情况而论) 仅供参考。


1)美国:因为这个国家真正建立起商业信誉管理系统。如果他们有不干净的历史,他们没有未来的第二次;

2)欧洲国家:主要指英国、法国、德国、西班牙、比利时、荷兰等;

3)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韩国及香港;


最不安全的国家与地区:


1)非洲国家,特别是尼日利亚,该国商人到处行骗;

2)中东国家,因战局及市场变化时常变脸;

3)中国的台湾省,这里的商人时常在大陆丢下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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