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疫情环境下,企业债务与股权融资的关键考量

2020年06月12日 普华永道澳大利亚




着新冠疫情不断发展,为确保企业资产负债表的稳健性,企业在面对股权和债务融资问题时,必须做出明智决策、并仔细斟酌一系列考量因素。



企业为何需要额外资金支持?
Why Access Funds?

疫情当前,社会经济前景不明,因此企业保有独立决策的权力至关重要,这意味着企业可以灵活独立地应对经济环境的变化,不需对资金问题过多担忧。部分企业由于收入减少、营运资本出现问题等原因,现金流承受了巨大压力,因此对于这些企业而言,寻找合适的资金来源是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充足的资金将协助企业:


  1. 缓解短期资金压力

  2. 平稳度过社会经济动荡期,并于中长期阶段实现收入增长


造成企业短期资金压力的原因主要包括:

  • 现金流危机许多企业的收入额正剧烈而快速地下降

  • 流动性与再融资危机:所有收入下降并负有债务的企业都可能需要紧急补充资金

  • 履约义务:大多数企业在日常运营中,都与多位供应商和第三方签有合同并需要持续履行合同义务




融资渠道
Funding Options

在当前疫情环境下,我们在此提出一系列企业可选融资方案,以及这些融资方案在商业、法律、会计和税务方面的考量因素,列示如下:


配股

   

商业考量:

若企业已经没有股权增发空间,并且需要募集大量资金以便支持企业在疫情期间的业务运营,那么企业为应对当前市场波动,很可能需要折价配股发行

 

法律考量:  

  • 从配股发行启动日期算需要四周时间(机构机构投资者将会更早收到要约)

  • 不需现股东批准(但是存在门槛规定)

  • 需要考虑一些披露要求,并且很有可能需要执行尽职调查委员会的流程


会计与披露考量:   

  • 一般不会引起损益波动

  • 每股收益(EPS)将被稀释(尽管公司可能会重新对EPS做出声明)

  • 可能需要扩张披露范围以解释新冠疫情的影响,并解释配股将如何降低新冠疫情风险

 

税务考量:  

  • 配股发行不会产生税务影响

  • 当股东出售或转让可转让配股认购权(Renounceable   entitlement/rights)时,可能会产生相应的资本利得税

  • 税务权益 – 发行公司不可扣除的股息收益可能会影响公司亏损使用率测试(loss   utilisation tests)

  • 股东或可享有资本利得税(CGT)折扣



增发

   

商业考量:

  • 增发是筹集资金的一种简便方法,可扩充营运资本,强化公司资产负债表以便满足多项短期资金要求

  • 但是增发被认为是股权融资最不公平的形式,它稀释了现有股东权益,特别是对于广大无法参与定向增发的散户股东而言

   

法律考量:

  • 耗时最短(有可能只需一天时间)

  • 不需现股东批准(但是存在门槛规定)

  • 披露要求较为简单

   

会计与披露考量:

  • 不会引起损益波动

  • 会稀释每股收益率(EPS)

  • 可能需要扩大披露范围以解释新冠疫情的影响,并解释配股将如何降低新冠疫情为企业带来的风险

   

税务考量:

  • 税务权益 – 发行公司不可扣除的股息收益可能会影响公司亏损使用率测试(loss   utilisation tests)

  • 持股投资人或可享有资本利得税(CGT)折扣



可转债

   

商业考量:

对需要筹集资金来支持研发活动的成长型公司,以及受到疫情影响而导致股价大幅波动的公司,发行可转债与发行普通股相比更加有利

   

法律考量:

  • 需要时间起草可转债文件

  • 不需现股东批准(但是存在门槛规定)

  • 披露要求较为简单

   

会计与披露考量:

  • 在账面上可按照债务处理并按照市场价值调整,随着可转债期权价值变化会持续产生损益变化

  • 在账面上可按照权益处理

   

税务考量:

  • 在转换以前,可以将其视为可抵扣税负或可抵扣税务权益

  • 转换后不需纳税

  • 转换后会获得税务权益

  • 持股投资人若持股超过12个月,或可享有资本利得税(CGT)折扣

   



债务融资

   

商业考量:

  • 信贷基金与机构投资者已经进入贷款市场,这干扰了澳大利亚商业银行在贷款市场的主导地位,因此贷款利率竞争更加激烈,并且对于借款者而言,贷款协议条款将更加有利

  • 在新冠疫情期间,资本市场信贷价差扩大以及信贷机构在风险定价(和风险核准)方面的困难将导致利率升高

  • 贷款机构可能会施加一些尽职调查要求

   

法律考量:

  • 披露要求最低

  • 一般不需要现股东批准

  • 可能需要现债权人同意

  • 需要考虑企业偿付能力

   

会计与披露考量:

  • 账面按照债务处理 – 一般以摊余成本计算

  • 部分债务项目形式特殊,或可按照权益处理,也可终止确认该债务项目

   

税务考量:

  • 税负 – 债券发行机构可申报抵税额

  • 债券将按照累计方式向持有人征税

  • 外国持有者需要缴纳利息预提税

  • 出售债券将不会获得资本利得税折扣



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FIRB)考量因素

   

商业考量:

  • 根据设定的审批时间安排,外国投资者参与股权配售以及承销需要先通过FIRB批准,这对于迫切需要资金的企业而言不是切实可行的选择

  • 从获得FIRB批准的角度而言,外国投资者投资可转债是更好的选择,因为可转债允许股权与债权之间灵活转换,更容易获得FIRB批准

   

法律考量:

  • 针对全部外国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审批门槛降为0

  • 若外国投资者需要持有某澳大利亚企业20%以上的权益,则需要通过FIRB申请

  • 若外国政府投资者需要持有某澳大利亚企业10%以上的权益,则需要通过FIRB申请

   

会计与披露考量:

  • 外国投资招股说明书要求:针对美国(第144a条规则)和欧洲(欧洲中期票据规则)都已设定披露格式,通常需要最多一个月的准备时间

  • 由于当前疫情环境的不确定性,风险披露将面临一些挑战

   

税务考量:

  • 在批准投资申请前,FIRB将针对拟投资项目的税务影响,向澳大利亚税务局发起咨询

  • 税务局可能会认为申请机构的某些财务安排会对澳大利亚税务系统的财政收入或完整性形成风险,因此可能会对申请机构做出额外要求(即影响申请机构的风险评级或反混合错配规则)



   


配股

配股系指上市企业按照持股比例向现股东提供认购新股的机会(一般折价发售)。配股分为可弃权要约(现股东的认购权可以出售、转让给新股东从而将认购权变现)和不可期权要约(认购权不可转让给第三方)。


当符合要求的持股人未行使认购权时,基石投资者(Cornerstone Investors)可以承销要约,将之作为获得公司大量股权的一种方式。




增发

增发系指上市企业面向某些特定机构和资深投资者(Sophisticated Investors)发售证券,既包括现股东也包括新的机构投资者、战略投资者和基石投资者(Cornerstone Investors)。通常增发会面向澳大利亚与其它辖区如新加坡、香港、英国发出要约,较大规模的增发项目还有可能面向美国发出要约。



可转债

可转债是债券的一种形式,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以转换为股份权益。投资者购买可转债借钱给企业,并且在企业在未来偿还贷款时,投资者可以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获得公司的股权。如果不满足可转债的转换条件,则该债券将以贷款形式存在,企业将在到期时偿还的债券的面值。另一种方法是有效拆分该融资工具 - 部分以债务形式存在,另一部分以股权形式存在。




债务融资

企业可从商业银行、信贷基金和其他投资机构(例如保险公司或养老基金)等各种渠道获得债务融资。债务融资形式可分为无担保或有担保,并可以根据所提供的担保内容或与金融机构达成的协议来确定债务级别。



其它融资工具

在特定情况下,企业还可以使用其它融资工具。


融资工具的选择取决于企业的具体情况。以下融资工具可供企业进一步考虑。下文并未详细对每种融资工具做出描述,但我们可以协助分析这些融资工具是否适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分析这些融资工具的风险和后果并给出专业建议。


  • 优先股

  • 可赎回优先股–可将赎回机制设计为强制或自愿

  • 证券化贷款–这一选择将允许借款机构/贷款机构通过无追索权融资结构,将标的资产的更多价值变现(只适用于特定类型的资产)

  • 应收账款和贸易融资–提供营运资金融资解决方案,使其与现有贷款并存,或者在企业高速增长或陷入困境的情况下,提供比传统债务融资更有效的融资方式

  • 衍生品以及其它非债非股融资工具–如总收入互换协议,但同样承担标的资产价值波动的风险

  • 利润挂钩贷款工具(Profit participating loans)–利润挂钩贷款工具可以帮助企业降低产生额外损失的风险

  • 实物支付”债务工具(即“PIK债券”)–“PIK债券”允许企业使用非现金资产支付利息,可缓解企业现金流风险

  • 债务和认股权证–与债务一起发行认股权证/认股权,可以帮助减少债务部分的利息费用,并在发生某些触发事件的情况下赋予持有人股份权益。




外国投资委员会相关考量
FIRB Considerations


根据《1975年(联邦)外国收购与接管法》规定,澳大利亚设有外国投资审批机制,该机制将“外国实体”收购澳大利亚公司股权的活动规范化。


外国实体必须获得FIRB批准方可在澳开展投资活动。


以下投资主体属于“外国投资实体”,若他们希望投资澳大利亚上市公司,并且投资金额超过门槛规定的话,他们的投资项目很大可能将需要获得FIRB的批准(或由财政部长亲自出具“批准”意见):


  • 不在澳大利亚常住的个人

  • 外国政府机构或外国政府投资机构

  • 存在一个非澳大利亚居民、外国公司或外国政府股东,并且该股东持有20%以上权益的澳大利亚公司、信托或有限合伙机构

  • 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非澳大利亚居民、外国公司或外国政府股东,并且这些股东累计持有40%以上权益的澳大利亚公司、信托或有限合伙机构


FIRB修订外国投资项目申请门槛

一般而言,针对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议》合作伙伴国家,投资金额高于11.92亿澳元的跨境投资项目必须通过FIRB批准。对于其他国家/地区,此门槛降为2.75亿澳元。然而,财政部已经与今年宣布对澳大利亚外国投资审查框架进行临时变更,于2020年3月29日星期日澳大利亚东部标准时间下午10:30起生效,主要影响如下:


  • 现在,全部拟申请的对澳外国投资项目都需要通过FRIB审,不论在《1975年(联邦)外国收购与接管法》中是否规定了这些投资项目需要强制申报。现在所有外国投资项目的审批门槛均已降至0澳元

  • FIRB表示将与现有申请机构以及新的申请机构合作,将审核申请的时长从30天延长至6个月

  • 澳大利亚政府将优先处理一些紧急投资项目申请,这些投资项目必须直接对澳大利亚企业和就业岗位起到保护和支持作用,澳大利亚政府还将考虑这些投资项目的最晚完成期限



新冠疫情已经对澳大利亚商业环境产生了重大影响,因此对于各大企业而言,寻求专业顾问的帮助以获得额外资金支持,将显得格外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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