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从2017年6月开始,需要在澳大利亚提交所得税申报的“重大跨国企业(SGEs)”必须在提交报税材料的同时,向澳大利亚税务局提交通用目的财务报表(GPFS),除非这些企业已向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ASIC)提交了GPFS。
这是2015年12月引进新法规,适用于从2016年7月1日起的所得税年份。这新规引发了若干关于实施和操作的疑问,主要问题之一是跨国集团的澳大利亚子公司能否通过提供海外母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来满足新法规的要求。自2016年8月征询利益相关方意见后,ATO最终在网站上发布了针对2017年6月30日税务年份的企业的指导细则和信息,并诚邀各方在2017年10月27日前提交意见和反馈。
ATO对这些法规的解释预计将使众多外资跨国企业的澳大利亚子公司产生高昂的额外合规费用。针对这项意料之外的法规解释,ATO向受影响的企业提供一年过渡期优惠政策,并将提交期限延至2018年3月31日(针对2017年6月30日财政年度)。
详细情况
哪些企业首当其冲?
受新法规影响最大的企业是营业额10亿澳元或以上的以下企业:
目前向ASIC提交特殊目的财务报表的外资企业
享有豁免权的私营企业,无需向ASIC提交任何财务报表
目前无需向ASIC提交任何财务报表的小型外资私营企业(这些企业不隶属任何大规模集团)可能也会受到影响。ATO指导细则未做出清楚规定,但似乎暗示这些企业需要提交符合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的合并通用目的财务报表,且海外母公司根据外国会计准则编制的合并通用目的财务报表可能不符合规定。
根据新法规,大致应在2018年1月15日或之后(即针对2017年6月30日财政年度)首次向ATO提交通用目的财务报表,但ATO已宣布提交期限延至2018年3月31日。对于那些所得税年度短于12个月的纳税人(例如更改税务年度的新成立企业,或被税务合并集团收购的企业)以及在本ATO指导细则发布前已面临提交截止日期的纳税企业来说,会因新法规影响而需要早于这一日期提交。我们将建议ATO延期提交待遇扩大适用范围,涵盖这部分纳税人。
ATO同意新法规允许提交海外母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然而,与早先所示相反,ATO已表示这类财务报表必须符合澳大利亚会计准则(或在符合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的情况下根据第二类减少信息披露制度编制财务报表)。这一要求可能不公平且会带来负面影响,特别是对母公司在美国的跨国企业,将母公司的美国会计准则(US GAAP)账目转为符合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的形式在大部分情况下涉及大量工作。对于“母国”GAAP是符合国际会计准则(IFRS)标准(与澳大利亚会计准则高度相似,甚至一模一样)的企业来说这部分工作将相对容易。我们已要求ATO对指导细则这部分内容提供进一步说明。
ATO对相关税务法规的看法并非毫无疑问,也没有回应譬如政府部长在法案通过期间发表的声明。我们也注意到,ATO是通过网站发布“指导细则和信息”,而不是有法律约束力的税务裁定。
过渡性管理方法
ATO已认识到,纳税企业可能会因他们决定采取的法规解释而面临合规困难,额外成本和巨额罚金风险。因此,仅对第一年,ATO将不会针对向税务专员提交的通用目的财务报表是否符合澳大利亚会计准则进行审核,只要该报表依照他国公认通用会计准则编制即可。实际上,这是对大部分纳税企业来说为期一年的可选豁免待遇。
我们在下表中概括了新的税务法案将如何适用于不同类型的实体。
海外财务报表需要进行哪些必要调整,以符合澳大利亚会计准则?
令人失望的是,ATO尚未就这一关键问题发布任何指导细则,但已针对“跨国企业根据母国会计准则编制的账目可如何做到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合规”征询意见。
取决于ATO进一步的指导细则,我们的解释如下。
澳大利亚会计准则适用于需提交通用目的财务报表的澳大利亚纳税实体,ATO已得出(有争议的)结论,实体必须向ATO提交符合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的通用目的财务报表。虽然实体理论上仍可提交海外母公司的合并通用目的财务报表,但财务报表必须针对所在国会计报表框架和澳大利亚会计准则之间差异进行调整。
调整范围将取决于所采用的框架类型。若外国母公司编制的合并通用目的财务报表符合国际会计准则(IFRS),调整大致将仅限于少数额外披露内容,即与审计薪酬和现金流对账调整有关。在特定情况下,企业也会发现,依照IFRS选择的会计政策可能因本地发布的额外指导条例而不符合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即针对勘探类企业或税务合并会计。
对其他会计报表框架,譬如美国GAAP,更普遍的是企业必须针对报表金额和结果进行调整,将通用目的财务报表调整至符合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的过程将耗时长并成本高。
不管怎样,可选替代方案是为需要税务申报的澳大利亚实体编制并提交通用目的财务报表。
未按规定截止日期向ATO提交通用目的财务报表将面临的罚金
纳税人需明白,依照法律规定提交通用目的财务报表属于强制义务。
针对2016年7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所得税年份,需在澳提交税务申报的重大跨国企业,需在企业向ATO提交税务申报的日期或之前向ATO提交通用目的财务报表,除非该企业已向ASIC提交了GPFS。然而,如上所述,针对截至2017年6月30日财年ATO已发布了延期提交待遇。
针对重大跨国企业未按法律规定及时向ATO提交(包括通用目的财务报表)的情况,新处罚条例规定最高罚金可达52.5万澳元。
什么是公认通用会计准则(commercially acceptedaccounting principles - CAAP)?
如果澳大利亚会计准则不适用于某个实体,例如有限合伙关系或在澳设有常设机构的实体,通用目的财务报表需根据公认通用的会计相关准则(commerciallyaccepted accounting principles - CAAP)编制。根据ATO指导细则,CAAP包括IFRS以及符合IFRS要求的会计准则,例如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和美国GAAP。
根据ATO规定,在采用其他会计准则的情况下,必须根据个体情况评估财务报表,其中一个考量因素是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公正的反映了现实情况。
其他方面
ATO指导细则篇幅庞大(16页),但在多个方面尚不清晰,并鼓励在法律规定范围之上的“最佳实践”。
此外,ATO指导细则:
确认了提交给ATO的财务报表无需经审计,同时解释了ATO希望纳税人保存哪些符合相关会计准则的证据。
解释了公司在脱离/或加入税务合并集团情况下的处理方法。
明确了多企业合并(MEC)集团仅需提交在税务目的下指定为母公司的通用目的财务报表,因此,该报表仅非常有限的反映了贵司在澳经营情况。
确认在符合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的情况下,可根据第二类减少信息披露制度编制财务报表
讨论了针对哪些情况下可接受独立企业财务报表。
解释如何决定与所得税年份符合度最高的财年。
提供计算全球年收入的指导细则,确认了这一计算不包括“其他全面”收入。
总结
根据上表所述,可能受到法规影响的企业应考虑他们将如何在第一年(可能享有过渡性延期待遇,从而减轻合规负担)及随后期间(可能有必要取得额外信息,从而消耗大量额外时间和成本)满足通用目的财务报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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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中文翻译仅供参考,请以英文原版内容为准,参阅“阅读全文”。澳大利亚税收法规和政策不时变动,请以最新颁布的信息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