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重大投资者签证与高端投资者签证合规投资框架

2015年09月23日 普华永道澳大利亚



2015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重大投资者签证(SIV)与高端投资者签证(PIV)合规投资框架(CIF)。

1 适用于所有SIV与PIV投资的因素

  • SIV与PIV作为独特的签证产品,将由合规投资框架单独加以规范

  • 现有的投资人要求将保持不变,即投资人的资金必须为不受任何产权/债务束缚( “unencumbered”)及合法取得

  • 当投资者为使投资继续合规而从一个符合规定的投资支取资金或取消投资时,必须在30天内重新投资

  • 针对住宅类物业的直接投资不计在内,通过投资公司的间接投资不得高于投资公司净资产的10%

  • 当申请者将投资用于抵押时,不包括“先赠后返贷款”安排(注:loan back作为一种有效的资产保护策略,通过设立信托,将资产分为若干“权益”,由所有者将权益相当的金额赠与信托,再由信托向所有者发放与权益金额相当的贷款,并以资产作为抵押)。

2 重大投资者签证(SIV)

  • 投资必须由定居在澳大利亚的澳大利亚金融服务(AFS)持牌管理人提供。

  • 基金经理相对申请者及其配偶,必须具有独立性

  • 允许通过“组合型基金”(FoF)或“投资者定向投资组合服务”(IDPS)向符合规定的管理基金进行投资。

  • 首次通过FoF或IDPC投资时及在任何转换期间,申请者的资金能够以现金形式持有最长30天时间。

  • 符合规定的投资包括以下2a和2b类强制投资以及2c类平衡投资。

  • 2a与2b类投资可高于强制最低投资额,可根据投资者意愿,最高达到2c的全部金额(平衡投资部分)。

3 高端投资者签证(PIV)

注:澳大利亚贸易委员会(Austrade)仅限邀请模式,州与领地(S&T)政府能够向Austrade引荐。由Austrade基于申请者的企业经营技巧或天赋、为澳大利亚持续创造的利益以及品质/诚信审查,按许可标准进行评估与提名。

  • 符合资格的投资类型包括澳大利亚管理基金或对下述领域的直接投资:

  • 澳大利亚证交所上市资产;

  • 澳大利亚政府或半政府债券或票据;

  • 由澳大利亚证交所上市企业(或澳大利亚上市企业的全资子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或票据,或由一家持有澳大利亚金融服务执照的债务评级机构评为投资级别的澳大利亚公司债券或票据;

  • 澳大利亚私营有限公司;

  • 除住宅外的澳大利亚房地产;

  • 由澳大利亚注册人寿保险公司发行的递延年金;

州与领地政府批准的慈善捐赠;

  • 为成为符合资格的基金,除上述要求外,额外的要求是现金将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而基金衍生产品将仅用于风险管理目的。

  • PIV投资者可选择将部分或全部的投资用于慈善捐赠(经某个州或领地政府背书)

2a SIV:风投资本与增长型私募基金(VCPE)

注:投资VCPE的投资期限可比临时签证期长。

合规由三部分测试构成:证明申请人的资金已提前转入特定投资工具账户;证明申请人在从取得临时签证起的12个月内已向VCPE作出投资承诺;以及证明申请人在从取得临时签证起的四年内已开始投资VCPE。

  • 硬性规定至少向澳大利亚工业部(AusIndustry)注册基金(ESVCLP或VCLP)(注:未来申请的强制投资额预计将根据市场反映情况,在两年内有所提高)投资50万澳元。

  • 为满足临时签证的签发条件,申请人应提前将承诺出资金额存入由第三方托管的现金管理信托(CMT)或澳大利亚银行账户,以通过有利于VCPE的银行担保加以保障,从而在投资期间满足VCPE的筹资要求。

  • 申请人将需要在从取得临时签证起的12个月内向VCPE作出投资承诺。

  • 在临时签证到期前VCPE通过投资取得的收益将重新投入2a\2b\2c类合规基金。

2b SIV:新兴企业投资基金

  • 硬性规定至少向符合资格的基金投资150万澳元。

  • 符合资格的基金必须:

投资公司股份,该公司在基金首次购买股份时市值必须低于5亿澳元。投资将为ASX上市或澳大利亚未上市公司,但未上市公司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最多20%的基金净资产可投入其他澳大利亚证交所上市公司。

最多10%的基金净资产可投资外国证交所上市公司(譬如新西兰),该公司在基金首次购买股份时市值必须低于5亿澳元。

最多30%的基金净资产可投资之前持有的资产,该资产所属公司的市值已增长超过5亿澳元。

从基金成立日起的3个月开始所投资的公司必须不少于20家。

不得收购任何价值超过基金净资产10%的独立资产。

现金(注:由澳大利亚授权存款机构(ADIs)持有的现金(包括存款证明,银行账单与其他准现金支付工具))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

基金衍生产品仅用于风险管理目的。

  • 管理基金(注:包括澳大利亚互保会债券(Australian friendly society insurance bonds),该类债券目前隶属移民法的管理基金范畴)(开放式或封闭式)或上市投资公司(LICs)均符合资格。

  • 基金管理者必须具备并保持最少1亿澳元的受管理金额(FUM),以满足申请人的基金合规条件。(注:FUM低于1亿澳元的管理者可通过责任实体(RE)提供符合申请者条件的产品。此处需指出,VCPE的管理者无需满足1亿澳元FUM的条件。)

2C SIV:平衡投资

针对下述领域的投资:

  • 公司、A-不动产投资信托(A-REITs)、基础设施信托,包括普通股、优先股、可换股债券或公司发行的在澳大利亚证交所上市的浮动利率债券。

  • 澳大利亚证交所上市公司(或澳大利亚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或票据,或由持有澳大利亚金融服务(AFS)牌照的债务评级机构评定为投资级的澳大利亚公司债券或票据。

  • 由澳大利亚注册人寿保险公司发行的递延年金,但不得在临时签证期间开始还款。

  • 澳大利亚房地产(必须满足住宅类房地产不得高于10%的限制条件)

  • 符合资格的基金必须具备下述条件:

现金(注:由澳大利亚授权存款机构(ADIs)持有的现金(包括存款证明,银行账单与其他准现金支付工具))不得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

基金衍生产品仅用于风险管理目的

  • 管理基金(注:包括澳大利亚互保会债券,该类债券目前隶属移民法的管理基金范畴)(开放式或封闭式)或上市投资公司(LICs)均符合资格。

基金管理者必须具备并保持最少1亿澳元的受管理金额(FUM),以满足申请人的基金合规条件。(注:FUM低于1亿澳元的管理者可通过责任实体(RE)提供符合申请者条件的产品。此处需指出,VCPE的管理者无需满足1亿澳元FUM的条件。)

此文为中文译文仅供参考,若与英文原版存在不一致,请以英文为主,不构成法律意见。普华永道对信息的准确性不负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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