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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各州与领地的2019-20财年预算案已于今年6月陆续颁布,其中与税务改革相关的一些关键性举措列举如下:
2019年6月18日,新南威尔士州财政部长兼国会议员多米尼克·佩罗泰特(Dominic Perrottet)阁下颁布了《2019-20财年新南威尔士州预算案》。在2018-19财年,新南威尔士州财政收入约811亿澳元,与2019年联邦大选之前的预测数额相比低了1.376亿澳元。其主要原因在于房地产市场疲软,导致土地税、印花税和商品与服务税(GST)收入降低。尽管新州财长在本《预算案》中并未公布新税种,但还是宣布了如下税改政策:- 自2019年7月1日起,印花税(包含豪宅税)起征点将随悉尼消费物价指数进行调整
- 针对持投资者退休类别签证(410签证和405签证)的业主,名下自住房可获得海外业主附加税豁免优惠(2019年7月1日起生效)与土地附加税豁免(2020土地税纳税年度起生效)
- 自2019-20财年起,薪酬税起征点将上提至90万澳元
- 新州政府成立专家小组,专门负责审查新州政府与联邦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以改进现有财税系统并使之更加可靠
2019年6月18日,南澳大利亚财政部长兼立法委员罗布·卢卡斯阁下颁布了《2019-20财年南澳大利亚州预算案》。在2018-19财年,南澳财政收入约45.65亿澳元,预计将于2022-23财年实现财政收入51.78亿澳元。南澳大利亚政府今年还将继续贯彻去年《2018-19财年预算案》提出的土地税改革计划,将进一步实施土地税减税举措。今年颁布的土地税方针包括以下内容:- 自2020年7月1日起,针对持有物业价值500万澳元以上的业主,最高土地税率将从2019-20财年起至2027年7月1日止逐年降低0.1个百分点,从3.7%起降低至2.9%(减税后的税率接近其他州土地税的最高税率,不包含任何海外业主土地附加税)
- 自2020年7月1日起,南澳将引入新方法来计算应税土地总价值,该方法将穿透复杂的公司结构来确定土地最终持有人,还将引入新法规以便允许数家关联公司合并缴纳土地税,以及针对持有土地且未披露、或无法确认受益人身份的信托机构征收土地附加税
本《预算案》中还宣布了一系列薪酬税合规举措,着重聚焦于一些高风险事项,其中包括公司未注册薪酬税、公司雇佣合约工以及数家关联公司合并缴纳薪酬税等事项。
2019年6月11日,昆士兰州财政部长兼国会议员杰基·特拉德阁下颁布了《2019-20昆士兰州预算案》。2018-19财年昆士兰州财政收入约600.68亿澳元,比《2018-19昆士兰州预算案》的估算数额高出23.3亿澳元,并且预计财政收入将在未来4年中以年均2.2%的增长率持续增长。
- 在2019-20课税年度,扩大海外业主土地附加税的征收范围,将持有土地的外国公司或外国信托机构也囊括在内
- 自2019-20课税年度起,针对持有应税土地价值总计500万澳元以上的公司和信托机构,将土地税税率上提0.25%(即应税土地价值总计500万澳元以上的按2.25%的税率缴纳土地税,应税土地价值在1000万澳元以上的按2.75%的税率缴纳土地税)
- 财政部加大拨款力度,以助力更多税务合规举措顺利实施
- 针对《2001年昆士兰州印花税法》做出了一系列修订,旨在确保合伙企业持有的土地需要缴纳土地股权印花税,并且明确印花税中针对资金对价和非资金对价的规定
- 自2019-20财年起,将石油特许开采费费率从井口价值的10%上提至12.5%
- 公布一系列薪酬税举措,其中包括上提起征点、为偏远地区公司减税以及推行退税新政策
《2019年财政收入与其他立法修订法案》对《2010年昆士兰州土地税法》、《1971年昆士兰州薪酬税法》、《2004年昆士兰州石油和天然气(生产与安全)法》以及《2004年昆士兰州石油和天然气(特许开采费)法》做出了修订,以便有效实施《2019-20财年昆士兰州预算案》中的举措。在土地税改革方面,昆士兰州率先于2017年7月1日开始征收1.5%的海外业主土地附加税,但这一税种只面向外国个人业主征税,不面向外国公司与信托机构征税。现在海外土地附加税的征收范围扩大,意味着在昆士兰持有土地的外国公司或外国信托机构受托人需要按照如下规定纳税:- 针对所持应税土地应税价值超过35万澳元的部分,缴纳2%的海外业主土地附加税
- 在昆士兰州持有土地应税价值超过500万澳元,依照更高的土地税税率纳税
在本《预算案》中,州税局表示将在未来几周内面向房地产行业开展咨询,以便进一步探讨在向外国公司或外国信托机构征收土地附加税时,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授予附加税豁免优惠。
2019年6月4日,首都领地财政部长兼州长安德鲁·巴尔阁下颁布了《2019-20首都领地预算案》。在2018-19财年,首都领地实现税收19亿澳元,并且预计在2022-23财年税收总额将上涨至24亿澳元。首都领地将继续贯彻20年税改方针,并且在本《预算案》中公布了一系列关于税收的重大举措。
具体来说,本《预算案》颁布了一系列已经开始实施的举措:自2019年7月1日起,针对符合要求的首次置业者(购买新建房或在成熟完善的社区购买已建房)
自2019年7月1日起,面向全部住房置业者降低印花税
全面废除贷款保险税(Insurance Duty)
- 针对价值150万澳元以下的商业地产免征印花税,针对价值150万澳元以上的商业地产征收5%的印花税
基于2018年7月1日后开始实施的土地税政策改革,首都领地政府将在2019年下半年针对新建房相关政策做出修订,这是由于这些推行政策带来了意想不到的结果。首都领地政府打算将这些修订项目作为下一项税改5年计划纳入《2020-21财年预算案》中。
为有效实施《2019-20财年维多利亚州预算案》,《2019年维多利亚州税法修正法案》于2019年5月28日上呈至议会审议。这一法案已经正式实施,它针对《2000年维多利亚州印花税法》、《2005年维多利亚州土地税法》、《2007年维多利亚州薪酬税法》以及《1960年维多利亚州土地估值法》做出如下修订:
- 自2019年7月1日起,公司重组交易税由100%豁免调整为按照10%的优惠税率纳税
- 基于印花税的相关条款中关于“土地经济收益”(economic entitlement)的规定,征收新类型的印花税(自总督御批通过之日2019年6月18日起生效)
- 针对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购买土地上的其他固定资产(Fixtures)征收印花税(自总督御批通过之日2019年6月18日起生效)
- 自2019年7月1日起,外国买家购买物业时印花税附加税税率从7%上提至8%
- 自2020土地税纳税年度起,海外业主土地附加税税率从1.5%上提至2%
上述修订项目将影响到实施重组计划的公司、欲在维多利亚州投资或持有地产的开发商或外国机构/公民、以及文化遗产性地产持有人。针对“土地经济收益”概念的扩充、以及针对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购买土地上的其他固定资产征收印花税的规定,都扩大了印花税的征收范围。尽管上述修正法案已经对部分事项做出了明确的阐述,但是印花税范围的扩张以及较短的过渡期(许多修订项目都拟定于2019年7月1日生效)还是会为纳税人带来不确定性。
- 《2018年财政收入修订法案》,旨在解决重大税务疏漏问题,确保纳税人正确使用抵税项目和税务优惠项目,并且提升西澳大利亚州税法立法的效率
- 《2018年税收管理修订法案》旨在优化《2003年西澳大利亚税收管理法》中的管理和执行措施
为解决税收流失问题提出了一系列综合性措施,包括允许新的关联公司合并缴纳土地税、引入固定土地税模式、扩大土地税的应税基础设施用地的范围、恢复对采矿权征收印花税等。此外,针对家庭农场印花税豁免规定变更后更适应当代,并且针对受托人转出或收取地产时所需缴纳的印花税做出规定。对于牧场业主来说,重要的是现在这些资产将被视为“土地”,应纳土地税可以回溯至对2008年7月1日“印花税法”生效当日,这意味着过去的交易也可能需要补交印花税。
- 土地税豁免政策应用范围扩大,新建成的物业的豁免期限将从2021年2月7日延长至2023年6月7日,短期住宿物业的豁免期限从2019年6月30日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
- 在塔斯玛尼亚州,首次置业者和福利金领取者可享有的印花税优惠有效期间将从2019年6月30日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
南澳大利亚州税务局宣布了如下关于数据报告(与向联邦政府报告相关)的政策变动,以及自2019年7月1日起生效的印花税政策变动:- 向联邦政府报告:2019年7月1日起,土地出售方和购买方都需要提供额外信息给联邦政府,包括出生日期、税务居民国家等,若非澳洲公民,需提供额外信息(包括护照号码、签证号码、签证类型和签证有效期);若为外国机构(公司成立于外国国家),需提供其他额外信息
- 印花税:自2019年7月1日起,印花税完税证书将取代此前的人工盖章流程,无论申报文件是通过南澳税务局在线系统提交还是直接向南澳税务局递交
为有效实施《2019-20财年首都领地预算案》中提出的印花税与购房优惠计划相关举措,首都领地税务局已发布如下税务裁决意见:- 在《2019年(1号)税务裁决(应付印花税)》中规定,2019-20财年内,针对整个已经用于或即将用于商业除外用途的应税房产(例如住宅或农业生产用途),可获得印花税优惠,该项计划属于政府逐年降低首都领地印花税改革政策的一部分。针对价值超过150万澳元的商业地产交易,将固定采用5%的税率
- 《2019年(1号)税务管理裁决(应纳税额-购房优惠计划)》将购房优惠计划有效期从2019年6月5日延长至2019年6月30日。自2019年7月1日起,购房优惠计划将依照《2018-19首都领地预算案》中所宣布的内容将适用范围扩张
北领地发布了《新房产激活税指南》,对空置率超过50%的建筑物根据其未经改善的资本价值征收1%的税费,对空置土地根据其未经改善的资本价值征收2%的税费。此税费自2019年7月1日起生效。该信息手册为业主如何激活并修缮名下地产提供指导性信息,用来协助业主激活房产,并确保业主无需缴纳这项税费。
根据昆士兰州民事和行政仲裁庭在Rowan v 昆士兰州税务局 [2019] QCAT 151 一案中的裁决,支持昆士兰州税务局的判断,根据昆士兰州土地税法(2010)第31条,纳税人应基于“外国人”身份缴纳土地税。仲裁庭认定纳税人的惯常居住地不是澳大利亚。根据昆士兰州民事和行政仲裁庭在O’Neill v 昆士兰州税务局 [2019] QCAT 132 一案中的裁决,支持昆士兰州税务局的判断,即纳税人不能享有农业生产用地的土地税豁免,因为其养牛和养蜂行为只能视为个人爱好,不能视为从事商业经营。免责声明:本文旨在提供一般性信息,不构成任何专业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