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结婚移民签证申请两案例分享

2015年10月19日 法兰克澳洲留学移民事务所



配偶移民签证的咨询中最常见到的误区是“我们的关系是真的,难道会拒签吗?”,会的。签证官和签证申请人非亲非友,怎么能假设他知道申请人的婚姻或同居关系是真实和持久的呢?所有的真实都需要先用申请资料来表达和用申请资料来说服签证官,如果文案的资料没建立起签证官的信心,那么后续的电调一定会是严苛的,这里的逻辑关系大家应该会明白。

有最近两个配偶移民签证申请在上诉庭AAT获得胜诉,原本是根本不应该被拒签的,这里说的并不是签证官犯了错误,而是签证申请时候递交的资料不足,或在电话调查的过程中有失误而造成了签证被拒。两个案例中的签证申请人和担保人的关系都是真的,在2013年递交的签证申请,两年多的时间,对签证申请人来说可以想象有多少的煎熬。

第一个案例是来自广东申请人,担保人M是很早就移民的老澳洲了,M的太太T在递交309配偶签证申请的时候,双方已经认识了一年多,并且在中国结婚。虽然说两人的年龄有点差异,但是原本没有太多悬念的签证申请却被拒绝,问题出在电调上,显然是没有被指导过的。举例来说被问到婚宴有几桌?M说1桌,T说两桌,M的嫂子说5桌,事实呢?1桌大人,1桌小孩(M觉得小孩不算),而嫂子说5桌是觉得1桌太少不好听。M在这两年里奔波于中澳两地,2015年3月,宝宝也出生了,T才刚刚赢回了上诉。



第二个案例的申请人来自欧洲的卢森堡,担保人是澳大利亚人N担保同居女友J。J在认识N后持旅游签证来到澳大利亚,两人同居了3个月左右后递交了820配偶签证的申请。在移民法律中所明确的配偶关系有法律婚姻和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我们通常说的同居关系的建立,在没有特殊的情况下,事实婚姻的建立需要有超过12个月的同居关系来证明。可以想象,如果在签证递交的时候同居时间还没有到12个月,也没有任何的其他的证明来免去这个12个月的期限,签证被拒是理所当然的。在上诉庭的递交的资料中,显然是有移民代理介入了,大量的资料显示了N和J的同居关系依然存在,并且计划在不久的将来结婚。但真正赢回上诉的是一个关键的注册文件免去了一定要同居12个月的规定。


在第二步签证的申请原来是比较简单的,但是最近的审理有从严的迹象,能见到的拒签的案例也越来越多。移民官上门拜访比原来多见了,当然最常见的还是不打招呼 的电话调查,如果在拜访调查或电话调查中发现了有“疑点”,签证官会作为证据来拒绝第二步的移民签证申请。如果有签证被拒签了,应该来联系我们法兰克澳洲 留学移民事务所,寻求专业的帮助来上诉或重新申请。


签证申请中的失误造成签证申请人的损失,有的时候是不能用金钱,时间或其他可以量化的东西来衡量的,这也是在澳大利亚法律规定,一定要有澳大利亚注册移民代理资质的人才能给出签证上咨询和办理的原因。



来澳大利亚结婚的签证是300签证,需要签证申请人的未婚夫/妻担保,允许签证持有人在9个月中,在澳大利亚的境内结婚后递交配偶移民的申请820/801签证,这类签证和在澳大利亚境外申请的配偶签证309/100的要求基本一致,排的也是一个队。

可以看到配偶移民签证的申请有两个号码,境内的820/801或境外的309/100,这是因为配偶移民签证的申请要分两步走,第一个签证申请成功后,拿的 是820或309签证类别的临时居留签证,两年后婚姻或同居关系还继续存在和继续的话,才能申请第二步801或100的永久居留的签证,也就是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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