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准备申请澳洲移民,或者已经提交申请在审核当中了,不妨问问自己这个问题:我花时间检查过自己发布的社交动态和资料了吗?大多数人可能没有想过,也不理解这和移民有什么关系,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案例分析
在AEN16 v Minister for Immigration & Anor (2016) FCCA 2039一案中,申请人是孟加拉国公民,他先是申请了旅游签证,到澳洲后不久他就开始申请庇护签证,理由是他已经改信基督,担心回到孟加拉国后可能会因为不再信仰伊斯兰教而受到迫害。而此案的争议就在于申请人社交动态的信息与他所述的不符。
社交动态的信息有多重要,应该如何考虑?在具体的结论揭晓之前很有必要和大家分享一下程序公正原则的基本含义。
程序公正是保证决策公正的法律原则,它是法庭长期以来在对行政法案件的裁决中逐步确立和发展起来的。一般而言,程序公正原则要求决策者(主要是行政法体系下的决策者,例如移民局、AAT等)在作出裁决之时必须遵守以下准则:
无偏见准则:决策本身不受决策者的任何偏见影响
证据准则:证据应该是合理的,或者能够从逻辑上支持事实
听证准则:为可能受到决策不利影响的人提供机会,让他们来说明他们的情况以及在最终决定做出之前把他们的回应考虑在内
现在让我们回到上面的案子,在移民面试的过程中,申请人被发现Facebook账户上依然是穆斯林身份。内政部认为,申请人是为了满足澳洲庇护签证的要求才给出了改信基督的说法,因此拒绝了他的庇护签证申请。然而关于当时面试的过程以及细节,在签证官的裁决里并没有提及。
申请人不服并选择了事实重审。在仲裁庭上,官员再次询问了申请人关于Facebook的事情,尤其是既然他已经信仰基督,为什么Facebook动态上还保持着穆斯林身份。申请人回答说,Facebook上的信息是他还信仰伊斯兰教的时候发布的,而且他很少使用Facebook。他还解释说,他只是没想到要到Facebook上修改自己的宗教信仰情况。最后,仲裁庭以Facebook上的信息和他本人所说的改信宗教情况不一致,维持了内政部原来的判决。
申请人继续向联邦巡回法院提出上诉,质疑仲裁庭因为没有向他提供Facebook材料的具体细节,犯了管辖权错误。而被告方辩称,申请人的Facebook资料不包含在《移民法法案1958》规定的“信息”范围内,因为Facebook的信息只与申请人的可信程度有关。因此根据《移民法法案1958》第424A节,Facebook资料不能作为“信息”,换句话说,开头所述的程序公正原则自然也就不必遵循。
法官在这一争议上援引了高等法院的案件 SZBYR v Minister for Immigration [2007] HCA 26,在该案中,对于“信息”的解释是“证据性的材料或文件,而不是质疑、不一致或缺乏证据的内容”。
联邦巡回法院发现,Facebook页面上的信息确实是证据性的材料并且有否认或破坏申请人“因改信基督教需要获得庇护签证”这一论点的证据,因此认定Facebook的这些材料属于《移民法法案1958》所指的“信息”。
联邦巡回法院还认为,尽管其他的调查结果是可用的,但是仲裁庭的确有义务向申请人提供Facebook信息的明确细节,否则就构成了管辖权的错误。最终,仲裁庭的决定被撤销。
看完这个案例,我们能从中获得什么经验呢?
在准备向内政部提交申请或者在准备仲裁庭的事实重审的申请时,申请人应特别注意他们在社交媒体上所披露的信息。如果您遇到与上述案件中申请人相同的问题,您仍有机会翻案,因为决策者必须严格遵守程序公正原则来做出裁决。
这也与我们上一篇关于事实重审和司法重审的文章相对应:即使在初审中情况可能不利于申请人,申请人也很难成功,但很有可能仲裁庭对案件的审定存在问题,申请人仍有机会在司法重审之时扭转颓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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