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局现在加强了887签证18岁以上的次申请人的英文法律规定,即申请887签证时就要求提供使用英语的证据。
如果该英文的测试已经过期(规定有效期为签证递交前的12个月内)申请人须提供一份有效的英文测试报告或者付第二部分签证申请费,即使申请人在临时签证阶段已经提供了一个有效的英文测试报告。
此英文要求引自Schedule 1, Item 1136, 2(b),以及相关法律要求请见:
https://www.legislation.gov.au/Details/F2014L01668/Download
Migration Regulations 1994 - Specification of Evidence of Functional English Language Proficiency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