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A关于186、187签证的雇主(初创企业)相关政策变更

2014年07月15日 澳洲乐邦移民


自2014年7月1日起,对于186、187签证的雇主(初创企业)的一些相关政策有了下列改变。


以下规定从最新政策中删除:


在该政策下,提名雇主必须在递交提名申请之前证明他的公司至少在申请前6个月内都在积极地运营生意。如果该公司还没有运营满6个月,该提名雇主则不满足“积极运营”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该公司必须自它开始运营之日起全职经营满6个月才能达到其“积极运营”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以下规定被加到最新政策中:


一个初创的企业必须提供从公司开始运作之时到提名递交之前的

各季度完整的经营活动报表。在实际经营其生意的基础上,直到该初创企业注册了其ABN和/或ACN才会被认定为“积极地经营”他们的生意。


这一个新加入政策的结果是,如果一个企业已经经营了足够长的时间,但是其因为所有者或者企业结构的改变而导致需要注册新的ABN和ACN那么该企业被认定为初创企业。


以下附上 MIA官方邮件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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