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否可以想象?
感情长达40年的一对老夫妇,一直住在两栋房子里,生活在不同的屋檐下却一直保持着忠贞的爱情关系,并且孕育了4个孩子,仅仅是因为他们喜欢独立“居住”却又情感上长相厮守的状态。
这是一个真实发生在澳洲的故事。
婚前同居,试婚似乎即使在今天的中国也变得习以为常,在很多澳洲人的眼中更是正常不过,甚至于在澳洲移民法中,也分为“婚姻配偶关系Married Spouse/Partner”与我们常说的同居关系的“事实配偶关系De Facto Relationship/Partner”,很多人可能在一起生活几十年也没有结婚。
总有人说配偶移民,配偶一定要同居住满12个月,真的吗?
那么我们中国人传统婚姻观念中的,婚前不可以同居,就不被澳洲移民局认可吗?又或者很多人尊崇的“柏拉图式的爱情”是否一定就成了澳洲移民路上的绊脚石?
讲述下面两段特别故事之前,先和大家复习两个单词:De Facto Relationship是指“事实配偶关系”;Cohabitation是指“同居”,并不是一个意思。
案例1:
梁山伯和祝英台(化名)是一对来自中国的情侣,之前梁山伯在澳洲移民政策十分宽松的时候,轻松移民澳洲,并且之后选择加入了澳洲国籍。后来山伯认识了同样也在澳洲生活的祝英台,没多久两人情投意合,彼此确定进入了一段“彼此托付,共同分担生活且对彼此忠贞唯一”的伴侣关系。然而,由于山伯和英台都是非常虔诚的佛教徒,对于佛教的教诲和佛教的“贪、痴、嗔”很是尊崇。他们约定好直到结婚前都不会同居和其他行为。
一年后,由于英台和山伯都决定长久定居在澳洲生活,因此山伯作为担保人,担保英台递交了820境内配偶签证,并在大概递交一个月后他们也选择在澳洲结婚。
然而,很不幸的是当时的移民局或许对于佛教的教义或者中国的传统婚姻不太了解,从而拒绝了英台的820配偶签证申请,原因是他们并没有住在一起过,不算做“事实配偶关系”。山伯英台不服气,提起了AAT行政复议仲裁的要求,甚至于后来还上诉的法院,在最终的判决中,法官做出了对于De Facto Relationship的法条解释:
s5CB
(c) they:
(i) live together; or
(ii) do not live separately and apart on apermanent basis;
法官认为,法律中并没有说明在这段关系认定之前一定要同居(Cohabitation)在一起,更无从谈起短暂分居或者永久分居。因此法官决定这个申请发回重审,申请者胜诉。
到这里,也带给我们一个简单而又深度的思考:同居的一定是情侣不是室友吗?难道不同居的就不是配偶伴侣吗?难道配偶伴侣都是建立在“性”之上吗?回到开头那个小故事,那对40年感情的夫妇,显然得到更多的是情感上的陪伴与支撑。
移民局或许在这个诉讼中也得到了对于爱情观的学习和教训,紧接着没多久,移民局再次接到另一个配偶签证的申请,Tim Cook(化名)和他的同性伴侣。
案例2:
Tim和他的同性伴侣来自于一个同性婚姻不被承认的国家,并且家人都很传统保守,对此绝对无法接受。然而这也没有阻挡他们追求爱的权利,他们在故乡做义工时相识,经历过友达关系,一年后Tim送了一枚戒指和对方成为了恋人,承诺从此“相守到老,彼此唯一”。由于在故乡同性恋爱不被接受,两人小心意义的维护着这段爱情,隐藏了恋爱的证据。随后Tim通过技术移民来到了墨尔本,虽然没有同居过,但是长达6年的感情依赖,最后他的伴侣选择递交309境外配偶签证入境澳洲。
其实很多人看到这里好奇,如果没有同居,关系又不被大家所知,如何证明自己就是“事实配偶关系(De Facto Relationship)”呢?其实移民局在看待配偶关系的“真实与持续性(genuine and continuing)”时往往比较严格,尤其明文规定对820/801境内配偶签证又或者309/100境外配偶签证时必须要考虑4个方面,来判断是真爱还是假戏:
共同财务; 家庭特征; 共同社交; 相互承诺。
那么作为Tim,这样材料稀缺的情况下是如何准备的呢?
共同财务方面:Tim在伴侣住院手术时付的住院及手术费用,并且还做了个人贷款;把自己的银行账号密码也告诉了对方;甚至于在个人遗嘱及养老金的受益人中也填写了对方的名字,甚至于在伴侣到达澳洲后的大部分生活开支也由Tim负担,即使小到买了笔记本电脑,软件,戒指的发票也一概保留;最后学费,旅行费用也都是Tim支付; 家庭特征方面:显然Tim在证明这方面的材料时比较尴尬,由于不可以让家人或大多数朋友得知,所以材料很少,最后但是也提交了两人共同旅行时的相关材料。虽然过去没有同居(Cohabitation)在一起,但是他们也为此付出了诸多努力,包括来到澳洲就是为了为了生活在一起; 社交方面:Tim及伴侣比较内敛,受过去氛围的影响并没有大张旗鼓的公开自己的关系,只是在过去工作中的好友对此比较了解,并为此作证,讲述了他们分隔两地时对彼此的思念及感情; 相互承诺方面:Tim和伴侣不仅在其他方面表现优秀,日常紧密的联系记录及一起诸多美好回忆的照片都可以提供,甚至于对于未来也很有规划,他们一直期待着未来可以领养孩子,并且共同抚养长大,由此也可以看出他们对于这段关系的长久性坚信不疑。
知识点:
上面两个真实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申请者在申请前其实并未有过同居关系(Cohabitation),但是他们的事实配偶关系(De Facto Relationship)确又都满足了12个月的要求。
那么移民法中的要求是什么呢?
Reg2.03A(b)
theapplicant cannot establish compelling and compassionate circumstances for thegrant of the visa;
theMinister must be satisfied that the applicant has been in the de factorelationship for at least the period of 12 months ending immediately before thedate of the application.
显然这里总是被很多人误解的必须要“同居”12个月其实是指关系已经存在12个月,并非是要求住在一起。当然,住在一起对于配偶关系的真实持续性的考量也起到了作用,但并不是一概而论。
因此,当你遇到因为家族传统,传统文化,宗教信仰,甚至于社会对于一些行为不认可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无法同居,仍然可以递交配偶签证,切勿再因错误的理解而丧失了情侣共同留在澳洲的机会,或者走上了没必要的弯路,当然,面对这种情况,其他方面的证明就要更加谨慎而有力,才能确保不丧失机会的同时,也不面对风险。
至于究竟如何准备高质量的申请,面对移民局严苛的审核,可以联系指南针Kevin&Harry,为你单独分析。
各个专业州担情况自动查询
小伙伴们可以在我们的微信平台留言,输入你的6位职业编号或职业名称,一键查询你的职业在各个州的情况,1秒了解你的职业适合哪些州担。本次新州职业列表也已更新,欢迎大家自助检索!
由于目前只更新了常见职业,没有查到自己职业的小伙伴,也欢迎在微信平台留言,我们会尽快添加相关信息!
相信大家都有过这样的经历,总是听闻父母移民很复杂很久或很贵,但又希望父母真的可以到澳洲来生活陪伴,父母也何尝不是同样思念着远隔重洋的孩子。
查询方式
01
扫描二维码
02
进入指南针移民留学微信公众号
03
输入职业名或6位职业编号
悉尼
墨尔本
霍巴特
布里斯班
阿德莱德
北京
堪培拉
曼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