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造谣不再难查明!《澳洲诽谤法》支持IP跟踪与高额赔偿

2020年06月22日 澳洲财经见闻


共2263字|预计阅读时长4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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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言论自由,又何为“诽谤”?

如何确认诽谤发布者的网络身份?

诽谤受害者可要求加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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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言论自由,又何为“诽谤”?


澳洲是个包容尊重的国家,社会文化多元,网络发达便利且高度鼓励言论自由,但往往正因如此加上网络无穷虚拟的空间概念,使人感觉一种假象:言论绝对自由


法律人常说“Man is born free and everywhere he is in chains. (人生而自由,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确实澳洲法律制度健全并完善,因此你在电子邮件、微信公众号、微信群、微博或Facebook所发表的不善或不实言论、照片或影片等都可能是诽谤的源头。


澳洲,与美国、英国并列,是全球网络诽谤诉讼最常见的国家。由于网络信息发布迅速且难追踪来源,许多人可能心存侥幸趁一时之快在网络上发布不实信息,他们以为在网络里面没人知道您是谁,往往做出一些为了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而事实上,澳洲近年有许多网络诽谤案的被告被判支付高额赔偿。


(图1:2012年,一悉尼学生因在Facebook和Twitter发表关于其老师的诽谤言论,而被判赔偿10万澳币)


(图2:2018年,一南澳女子在Google Review上对一律师作出恶意评论,而被索偿75万澳币)

 

在澳洲,诽谤是一个民事的过失,依据大部分州在2005年实施的Defamation Act 2005(《诽谤法例》),针对他人散布不实或贬低性质的言论,受害者可以通过法院对诽谤人士作出民事起诉,要求对方作出赔偿,其中包括受害者名誉的损失、精神创伤及经济上的有形损失。同时,被告人败诉后,必须赔偿受害人的绝大多数律师费用。


构成诽谤有以下四大考量要素:


1. 有关信息或传闻具有诽谤性质(Publication);


a) 受害者在社会思想端正人士的眼里,地位被贬低;

b) 令到群众避开受害者;

c) 令到群众憎恨、蔑视或嘲笑受害者;


2. 该信息针对受害者(Identification);


  • 诽谤法只保护活人,已过世的受害者不能通过财产执行人索求法律救济,就算诽谤伤害是在受害者生前承受的诽谤性言词攻击。

  • 公司不能成为诽谤受害者,除非公司全体员工不超过10个人。


3. 发布者已传达该信息到第三者(Defamatory Meaning);


  • 诽谤可以是一种明确表示或者暗示的虛假事实的行为,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能构成诽谤。

  • 若是发布者的诽谤性言词只传达至原告,这不足以构成诽谤责任。因此,原告必须证实被告的诽谤性言词已被传达至第三者。


4. 发布者没有可豁免责任的理由对信息做出公布。


  • 一般而言,以下可作为发布者豁免责任的抗辩理由:

a) 真实依据(Justification)

b) 诚实意见(Honest Opinion)

c) 绝对特权(Absolute Privilege)

d) 限定特权(Qualified Privi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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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认诽谤发布者的网络身份?


诽谤可分永久性诽谤(Libel, 例如报刊、书本、信件等书面诽谤)以及非永久性诽谤(Slander, 例如口头诽谤)。永久性诽谤的受害者无须证明自己因诽谤而蒙受损失,而非永久性诽谤的则受害者往往需要证明。


网络诽谤,一般会被认定为永久性的诽谤。发布者在网络上发表或散布(Publication)的诽谤信息,无论是在网站、公众号、微信群、Twitter或Facebook里,受害者都可能通过法律途径找到发布者本人:


  1. 收集相关基础资料,往往是信息本身(文字、视频或 音频)、发表的网络平台出处、信息中具有诽谤性质的具体陈述等;

  2. 起草起诉书(Claim)与起诉陈述书(Statement of Claim),起诉涉嫌诽谤的言论发布者;

  3. 向法院申请调取网站平台或社交媒体中发布者的IP地址与注册信息;

  4. 向法院申请传唤(Subpoena)网络运营商,要求其提供诽谤言论发布的特定时间、特定IP地址对应的物理地址与相关连的电联方式;

  5. 根据以上,确认发布者的网络身份与信息发布状态,证明以上所述诽谤构成的四大要素,排除可豁免的抗辩理由,主张法院支持赔偿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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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受害者可要求加重赔偿


受害人可以向发布者发出Concerns Notice(《关注通知》)。发布者一般有28天的时间考虑是否接受该《通知》。如果发布者在发出通知的28天内位提出反对或者不予理睬,那么受害人可以自诽谤信息公布之日起12个月内向法庭提起诉讼。


当判决诽谤成立,法院往往会判令发布者:


  1. 安慰受害者因为诽谤而造成的压力和伤害;

  2. 赔偿诽谤对受害者个人或者生意造成的损失;

  3. 致歉并恢复受害者名声;

  4. 承担受害者作为原告所产生的绝大多数费用以及律师费。

当诽谤的情况特别恶劣,法院可能根据诽谤法的第35条第(2)款判处“加重赔偿金”,情况包括诽谤行为十分恶劣,并且被告拒绝道歉。加重赔偿金是惩罚性的,没有上限。


南澳洲更有严格的规定,诽谤可能构成刑事责任。依据1935年《刑事法律综合条例》第257条,任何人士在并没有证据或者法律理据的情况下作出书面恶意的诽谤、攻击其他人士,同时该书面内容不符事实,而其目的是使受害者在精神上受到严重创伤或者其经济受到打击,均属刑事责任。成功检控后,最高刑罚判入狱3年及罚款11万澳币。


针对以上,我们建议在主张言论自由的同时,请一定尊重事实与他人合法权利。若确有诽谤之嫌,应寻求法律建议了解诽谤而致的法律责任与风险,最大限度地友好解决,避免诉讼公堂。林汇铭律师团队成功代理多起澳洲知名的恶意诽谤诉讼案件,希望在尊重言论自由的澳洲蓝色天空下竭力保护在澳华人的合法权利。

 

声明:

作者:林汇铭律师,《澳洲法律评论》总编,中澳新三国法律职业资格,澳洲法律执业博士,主攻纠纷解决,产权法与商法等。


《澳洲财经见闻AFN法律专栏》仅供一般性参考,并无意提供任何个案法律建议,内容受作者本人保护且作者与专栏平台明示不对任何依赖本文任何内容而采取或不采取行动所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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