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澳大利亚最注重的可能就是隐私问题,今天联邦法院通过了缩小“个人信息”的定义的提案,严重打击了澳大利亚的信息隐私法。
澳大利亚数据隐私法只保护“个人信息”,其定义是一个人是否可从数据中被识别。
如果一个人是该信息的实际标的物,那么通过该数据推断即为“个人信息”,法院的决定意味着“个人信息”不只包括在与其他数据关联时才显示的身份数据。
这意味着Telstra保存的那些数据不受澳大利亚隐私法保护,包括IP地址,URL(网站)浏览和地理位置数据。他们不受任何处理或披露其他实体的限制。
背景
如果数据被认为是“个人信息”,那么他在澳大利亚数据隐私法案中受隐私保护。其中一个保护是允许访问关于你的“个人信息”。这让你知道保存了哪些信息,比如,更正不准确的信息。
Telstra承认,其关于Grubb 的用户和计费信息都是根据隐私法保留的。但他拒绝Grubb访问他的互联网浏览历史(URL网址访问),分配的IP地址和地理位置数据。他的理由是,这些信息没有引用他的名字或电话号码,因此不是“个人信息”。
数据“关于”一个人
法院注意到,如果与其他信息结合时,信息可能只会变成是“关于”一个人。但在法官的心中,这意味着一个人必须是信息的实际标的物。
因为法院限于这个非常基本的法定解释问题(“关于”的含义),忽略了更广泛的问题,澳大利亚的决定产生了一个高度陈旧的数据隐私制度,忽略了当代信息基础设施和处理的现实问题。
澳大利亚案例
澳大利亚的法院没有考虑关于个人如何在当代社会的电信技术中得到保护这一国际问题。
此案开始探索澳大利亚原数据保护法的范围和意义。目前正在审查这些法律以考虑是否应该允许在某些民事诉讼中获得保留的数据,而不仅仅是在刑事诉讼中。
但法院认为并不是所有根据数据保留法保留的元数据都是“关于”一个人的,因此这不是“个人信息”。
澳大利亚法院已经决定了数据的类别,如IP地址,通常可能很少或无法保护这些最私密的信息,但只有当与ISP、通讯公司或政府链接时,才会保留数据。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英文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