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州190类别签证变更为EOI选择系统

2015年02月17日 AEMS澳大利亚教育与移民服务


NSW 州190类别签证变更为EOI选择系统(2015年2月3日)

NSW州贸易与投资委员会宣布190类别提名技术移民的系统进行变更。由于NSW越来越受移民者的青睐,旧系统已经不堪重负,因此NSW投资移民委员会像其他州一样给予EOI邀请筛选审理。

自2015年2月起,符合条件的190签证申请人将从SkillSelect中选取并且被邀请申请NSW提名。除非之前的EOI申请已收到邀请,申请人目前如果有EOI就无需递交新的EOI。只要其收到邀请,SkillSelect系统就会锁定了申请资格。

比起旧的190签证系统,NSW州新的EOI选择系统就不能使申请人直接进入NSW州系统的机会。NSW州政府有权利做取舍。即使申请人能符合基本资格,NSW州政府也有权利不选择申请人。

配偶签证Schedule 3 – 现在更难满足

新移民政策Schedule 3的引进对于820/801签证非法或未持有实质签证的申请人,要求有“令人信服的原因”。这“令人信服的原因”在新政策将会更加难于满足。

在之前如果申请人有澳籍子女或两年的关系就可以满足移民局Schedule 3要求。然而新政策更为严格,下面是移民局之道规则的摘抄:

令人信服的理由(Compelling reasons)

关于820.211(2)(d)(ii),由于您不能符合相关第3条款,签证官需要确定令人信服的理由是否存在。1994年移民法并未作出明确的关于‘令人信服的理由’是否适用于列表三条款3001,3003和3004以及其他情况,因此需要逐个案例分析。

条款不适用于:

·为遵从签证条款或演变其境遇来给签证官于令人信服的理由;或

·申请人其实可以离开澳大利亚,然后在境外申请配偶签证

移民政策还强调需要有真实夫妻或实质婚姻关系的存在。在申请人与担保人之间、在境外申请会引起离别,这“令人信服的理由”不适用第3条款的要求。这是由于真实的配偶关系是导致所有配偶签证申请。尤其是那些在境外的申请人,可能会在签证审理时经历更长的分离,造成配偶分离时导致的困难是很平常的。

签证官必须考虑所给出的其他因素是否能证明第3要求的豁免。

联邦法庭认为任何令人信服的情况都必须强有力的证明。签证官必需作出积极的调查来决定是否能免除条款。在准备递交给移民局时,申请人必须记得‘令人信服的原因’是‘申请时间’的要求,并且,严格讲在申请递交后的因素是不相关的。

需要引起注意的问题是:如果签证申请人需要去海外来申请配偶签证,并且担保人不能与其同行,申请人需证明为什么该短暂的分离是不合理的。

一些移民代理最近在一些案例上取得成功,例如担保者的健康状况不好,需要签证申请人的日常照顾。另外一种情况是分离可能是不合理的并且只有担保人工作来支持整个家庭。

SIV项目下最新居住要求变更

SIV签证是提供于那些有澳币500万来澳洲投资的申请人。移民局给出了下列自2015年7月1日起更改SIV申请人的居住要求:

自2015年7月1日起永居SIV的有效申请人需满足下列居住要求:

·主申请人每年在澳大利亚居住40天或副申请人(配偶)每年在澳大利亚居住180天。

·对其他副申请人(譬如子女)就没有居住澳洲的要求

·在澳洲居住要求将以每年计算,并且可以在临时签证的4年中累积,比如主申请人在4年里住满160天或副申请人(配偶)在4年内住满720天都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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