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税法规定,“大型跨国企业”(SGE)须履行特定的报告义务及完整性措施。一般而言,SGE是指年全球收入超过10亿澳元的企业,以及因会计目的而合并成为企业集团的成员企业,并且该成员企业年全球收入达10亿澳元以上。
自2015年以来,澳大利亚政府陆续颁布多项与SGE相关的税法新规。包括规定SGE要履行额外的报告义务,即应提交“国别报告 (CbC)”和“通用目的财务报告(GPFS)”。如果SGE未向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ASIC)提交上述材料,则必须向澳大利亚税务局(ATO)提交上述材料。完整性措施包括“跨国企业反避税法(MAAL)”和“转移利润税(DPT)”。此外,SGE如不履行纳税义务,必将受到严惩。
在2018-2019年度联邦预算中,澳大利亚政府宣布扩展SGE的定义。2018年7月1日起,SGE将包括私营公司、信托机构及合伙企业控制的大型跨国企业集团的成员。
成为SGE将会对企业产生深远影响。本文阐述了SGE的概念,回顾总结了适用于澳大利亚SGE的税法规则。
适用于SGE的“报告义务”和“完整性措施”包括:
纳税公司(公司纳税主体)向ATO提供的“通用目的财务报告(GPFS)”
国别报告(CbC reporting)
跨国企业反避税法(MAAL)
转移利润税(DPT)
加大对SGE的行政处罚力度
适用于SGE的报告和完整性措施一览
当外国企业集团直接向澳大利亚客户出售商品或劳务时适用。
财年结束后的12个月内,SGE须向澳洲税务局提供一份主体文档,一份本地文档和一份国别报告。
此项反避税条款广泛应用于国际关联交易,在SGE将利润转移至税率低于24%的国家时触发。
必须向澳大利亚税局提交通用目的财务报告(若未向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提交)。
任何迟交文件(包括CbC,GPFS和报税单)的行为将受到最高罚金525,000澳元的处罚。针对提交虚假/误导性的文件,避税和转移利润计划的处罚加倍。
出于澳大利亚税收目的,确认一家企业是否是SGE可通过如下三种方式:
该企业是“跨国集团的母公司”,其跨国财务报告中的年全球营收不低于10亿澳元
该企业是基于会计目的而合并成为一个集团的若干企业之一,并且是该集团的跨国母公司,在全球范围的年收入不低于10亿澳元
由税务局长正式做出决定并发出通知,该跨国集团的母公司属于SGE。
尽管在“大型跨国企业”、“跨国集团的母公司”、“跨国财务报告”这几个称谓中,都出现了“跨国”一词,但澳大利亚本土企业也仍然有可能属于SGE。在SGE的定义中,并没有规定SGE的实际控制人中必须有外国居民,或者SGE必须在外国经营业务/设有子机构。此外,SGE并不一定是股份公司 —— 任何形式的机构,只要满足上述条件,都可以是SGE,包括信托、养老基金以及合伙企业,但SGE的报告义务与完整性措施不一定全部适用上述形式的机构。
在考虑某家企业是否为SGE时,还要考虑到澳洲政府在最近公布的联邦预算中,扩大了SGE的定义范围(于2018年7月1日起生效),涵盖了由私营企业、信托、合伙企业或投资企业领导的大型集团的企业成员。该提案意在确保SGE的定义也包含那些由其它企业控制,且不要求编制综合财务报告的企业(例如,根据适用的法规条款和/或会计准则,外国私营公司或信托机构不要求编制综合报表)。
表1关于SGE的一些重要术语
术语 | 含义 |
跨国集团母公司 | 根据澳洲会计准则,或根据市场公认的会计准则(当澳洲会计准则不适用时),不受其它公司控制的公司,就是跨国集团母公司。 |
年全球收入 | 年全球收入是指: ·当某一个企业是一个集团的成员时,且该集团是由多个企业基于会计目的联合成为的一个整体——集团下所有成员的年收入总和; ·否则——指该企业的年收入总和 该数额显示在该企业在这一期间的最新跨国财务报告上。 |
跨国财务报告 | 相关会计期间的跨国财务报告是指: · 财务报告根据澳洲会计和审计准则进行编制并审计,或当这些准则不适用时,根据市场公认的会计和审计准则进行编制并审计,真实、公允反映相关企业或集团下的各企业的财务状况及业绩,且 · 财务报告针对最新相关阶段的,即不晚于相关阶段的结束时期,同时不早于相关阶段开始前12个月。 |
确认某企业是否为SGE的相关要点:
当全球财务报告的记账本位币不是澳元时,则应根据财报当期的平均汇率将其转换为澳元,以便评估年全球收入是否满足10亿澳元的门槛
根据ATO的指导材料:
- 如果财务报告包含的会计期间超过12个月,年全球收入应按比例折算或推断出一个年度数额;且
- 用于计算盈亏的非常收入、投资活动收益以及其他收入,都应包含在跨国财务报告的年全球收入里,但不包括其他综合收入。
根据2015年12月颁布的相关法规,作为SGE的公司纳税主体(即公司和像公司一样纳税的企业),在向ATO提交所得税申报表时,须一并提交“通用目的财务报告(GPFS)”,除非其已向ASIC提交了GPFS报告。依据新规,GPFS报告应在SGE提交所得税申报表的截止日期之前提交给ATO。
许多不同类型的企业将会受到这一规定的显著影响,它们可能需要首次准备GPFS,以履行其纳税申报义务。包括:
当前正在向ASIC提交特殊目的财务报告(SPFS)的外国独资公司。
依据“祖父条款”获得豁免的私人股份有限公司,无需向ASIC提交任何财务报告。
当前不需要向ASIC提交任何财务报告的小型外国独资公司,因为它们不属于“大型跨国企业SGE”类别。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只需要向ASIC提交选定的报表,并且
根据2001年公司法 (Corporations Act 2001),上市信托公司和有限合伙企业目前没有编制财务报告的义务。
该项措施将于何时何地对众多纳税人产生何种影响,还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2016年8月以来,ATO与相关利益方进行了磋商,并于2017年9月发布了有关该项规定的第一份指南。
受GPFS新规影响,公司及其他纳税人应仔细考量如何满足GPFS的相关要求。ATO已准许在新规生效第一年(即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的财政年度)给予过渡期优惠政策,以减轻企业“合规负担”。然而,如果这种过渡期优惠政策不能在以后年度延续下去,那么部分企业可能需要收集并准备额外信息,这有可能额外消耗一定的时间和成本。
欲了解向ATO提交GFPS报告的更多信息(特别是ATO于2017年颁布的指导材料),请参阅2017年9月的《税务讲座》(Tax Talk Alert)。
国别报告(CbC)是旨在通过更深入的国际信息交流来打击(跨国公司)避税行为的一系列国际措施。CbC报告采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G20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第13项行动计划的规则。2015年12月澳大利亚立法实施了CbC报告制度。
澳大利亚的CbC报告义务,适用于在上一个财年是SGE的纳税人。根据这些义务,主文件、本地文件和CbC报告或通知,须在财年结束后12个月内送交ATO,或经批准可延期交付。
主体文档
对于主体文档(Master file),澳大利亚采用了OECD/G20 BEPS第13项行动计划的指南附件I中概述的信息要求。因此,根据OECD标准编制的英文版主体文档足以满足报告要求
本地文档
对于本地文档(Local file),澳大利亚制定了不同于OECD标准的独特规定。本地文档不是普通的报告格式,而是通过XML格式文件,披露有关纳税人的经营活动及其跨境关联交易的一系列定性和定量数据。
纳税人还需要向ATO提供与这些交易相关的法律协议副本、外国税务机关的任何裁决,以及预约定价协议(APA)。“简化版”本地文件适用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此类纳税人的年度跨国关联交易总值低于特定阈值。
国别报告
对于国别报告(CbC),澳大利亚采用了经合组织(OECD)规定的XML格式。如果纳税人的外国合伙人在一个税收管辖地内提交了CbC报告,并且该税收管辖地是推进CbC报告信息自动交换的多边协议签约国,或者是与澳大利亚签订了双边信息交换协议(EOI),则该纳税人通常只需要向ATO提交外国合伙人的详细信息。否则,纳税人须向ATO提交CbC。
豁免权
特定情况下,纳税人可以获得履行澳大利亚CbC报告义务的豁免权。例如,如果纳税人没有发生跨国关联交易或其它类似情况,那么纳税人的全球集团就无需在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出具主体文档。纳税人可以选择向ATO申请豁免,ATO将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考虑。
跨国企业反避税法(MAAL)适用于在澳大利亚境内(经营的)向本地客户提供商品或服务的SGE,但其营业方式不同于非居民企业的在澳常设机构(PE),通常这样的结果是,该SGE的销售额全部是通过来自外国的订购单实现的,并且该SGE不在澳大利亚纳税。
一般而言,适用MAAL的SGE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作为非居民企业向澳大利亚客户供货;
在澳大利亚直接进行与供应有关的活动(例如直销);
部分或全部前款中的这些活动,由澳大利亚居民企业(或非居民企业的在澳私募股权公司)承担,该企业是非居民供应商的联营公司,或者在商业上依赖于该供应商。
非居民供应商获得的收入不是通过其在澳大利亚的私募股权公司获得的,以及
在考虑了澳大利亚的一般反避税规定的类似事项后,认定SGE的主要目的之一是获得澳大利亚的税收优惠(或同时获得外国和澳大利亚的税收优惠)。
若有需要, MAAL会对非居民供应商征税,就像它通过认定的澳大利亚私募股权公司进行销售一样,这意味着它将被视为常设机构(PE)而需要纳税,并扣缴特许权使用费或利息费用。除这些税之外,处罚措施也将适用,通常为100%。由于MAAL已纳入澳大利亚的反避税条款,因此不提供税收协定减免。
追溯立法修正案提出,防止纳税人在公司结构中利用外国信托和合伙企业,规避MAAL。拟议修正案规定,在评估MAAL是否适用于某项税务安排时,通过(与外国企业)密切相关的信托机构或合伙企业所获得的供给品和收入,应当视为从外国企业处获得。
ATO已发布了一个配套规则和客户体验路线图,概述了它打算如何应用和管理MAAL。ATO最近还以税收决定草案 (TD 2018/D1) 的形式发布了进一步的指导意见,提供了上下文和示例,使纳税人能够正确理解MAAL的含义,即在澳大利亚开展的活动“与供应直接相关”。
澳大利亚转移利润税(DPT)适用于SGE。若SGE通过虚构的关联方将利润人为转移到海外,造成澳大利亚税收减少(损害澳大利亚税收利益),将需要缴纳惩罚性税率40%的转移利润税。
若认定SGE某项税务安排的主要目的(比“唯一或占主导地位的目的”评判标准更加严格)是获得澳大利亚税惠或者减少外国税负,或两者兼而有之,则将在SGE获得的澳大利亚税收优惠数额的基础上,以40%的税率加征DPT并利息。
DPT不适用于管理投资信托、某些外国集体投资工具、外国政府拥有的企业、符合退休金的企业和外国养老基金。
此外,如果能够“合理地断定”以下豁免条款之一,则DPT将不适用(即使通过了主要目的测试):
在澳大利亚的收入不超过2,500万澳元,或者
通过“足够的外国税收测试”,要求在税收安排中,外国税负增加,其增加额不低于澳大利亚相应税负减少额的80%,亦或是
通过“足够的经济实质测试”,在通过各个企业(与税收安排相关的企业)获得的收入中,要求这些收入“合理地反映了SGE各项活动的经济实质”(并考虑到经合组织的转让定价准则)。
如果由税务局长进行转移利润税(DPT)评估,则必须在可以对ATO进行评估或达成和解之前全额支付DPT。DPT已被纳入澳大利亚的反避税规则,因此,根据澳大利亚的税收协定,以及经合组织多边文书预期的仲裁机制,无法采用双重税收减免。只有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有权推翻ATO的决议。
总的来说,DPT普遍适用于跨国企业集团。ATO的《配套规则草案》(“LCR 2017/D7”)和《实践合规指南草案》(“PCG 2018/D2”)对在DPT背景下解释“主要目的”测试以及应用“足额外国纳税测试”和“足量经济实质测试”的复杂性提供了指导。ATO分别于2017年12月和2018年2月发布“LCR 2017/D7”和“PCG 2018/D2”征求公众意见。详情请参阅2018年2月发布的《税务讲座》(Tax Talk Alert)。
根据澳大利亚税法,对纳税人采取的一系列行政处罚措施,主要针对纳税人的避税行为和转移利润行为,未能及时向ATO提交相关文件,以及向ATO做出虚假或误导性陈述等违法违规的行为。为促进SGE全面履行纳税义务,对下列行为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
针对避税行为和转移利润行为的罚金加倍
提供虚假或误导性陈述的罚金加倍,以及
向税务局长迟交文件的罚金增加500倍。
针对避税和转移利润安排的处罚措施
通过避税或转移利润安排获得“计划利益”的纳税人将会受到行政处罚。自2015年7月1日起,对SGE的处罚如下:
实施避税安排——加征避税金额100%的罚金
实施转移利润(转移定价)安排——加征避税金额50%的罚金
如果存在加重处罚的因素,上述罚金可增加20%,或在自愿披露的情况下减少20%。如果有合理论证相关调整条款(例如,1936年所得税评估法第IVA部分或相关转让定价条款)不适用,则罚款从低。
针对虚假或误导性陈述的处罚措施
此行政处罚适用于向ATO做出虚假或具有误导性陈述的特殊情况。罚款的数额通常取决于导致虚假或误导性陈述的动因,以及其是否导致税收短缺。对于2017年7月1日或之后发生的(误导性)陈述,加倍罚款,详见表2。
表2针对虚假或误导性陈述的处罚金额
引起虚假或误导性 陈述的原因 | 对大型跨国企业的处罚 | 对非大型跨国企业的处罚 | ||
欠税金额 | 无欠税金额 | 欠税金额 | 无欠税金额 | |
故意无视法律 | 欠税金额的150% | 120罚款单位 25,200澳元 | 欠税金额的75% | 60罚款单位 1,2600澳元 |
轻率 | 欠税金额的100% | 80罚款单位 16,800澳元 | 欠税金额的50% | 40罚款单位 8,400澳元 |
没有采取合理 审慎的措施 | 欠税金额的50% | 40罚款单位 8,400澳元 | 欠税金额的25% | 20罚款单位 4,200澳元 |
税务安排不合理 | 欠税金额的50% | 无 | 欠税金额的25% | 无 |
* 2017年7月1日起生效,1罚款单位= 210澳元
若情节严重,上述罚金数额可增加20%;若企业自愿披露,罚金可减少20%。
针对迟交文件的处罚措施
如有SGE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局长提交“经批准的表格”,则应处以适用于某些其他纳税人罚金500倍的惩罚。这项处罚可能高达525,000澳元,但须由税务局长酌情决定减免部分或全部罚款。这种处罚不仅适用于上述SGE的特殊报告义务,也适用于未能在规定的截止日期之前提交的任何其他已获批准的表格,如纳税申报表,活动报表和其他通知。
表3迟交税务文件的处罚措施
逾期天数 | 28天或以下 | 29天至 56天 | 57天至84天 | 85天至112天 | 超过112天 |
一般情况 (1倍) | 1罚款单位 210澳元 | 2罚款单位 420澳元 | 3罚款单位 630澳元 | 4罚款单位 840澳元 | 5罚款单位 1,050澳元 |
中等规模企业 (2倍) | 420澳元 | 840澳元 | 1,260澳元 | 1,680澳元 | 2,100澳元 |
大型企业 (5倍) | 10,50澳元 | 2,100澳元 | 3,150澳元 | 4,200澳元 | 5,250澳元 |
大型跨国企业 (500倍) | 105,000澳元 | 210,000澳元 | 315,000澳元 | 420,000澳元 | 525,000澳元 |
* 2017年7月1日起生效,1罚款单位= 210澳元
如上表所示,未按时提交税务文件的罚款数额,取决于相关纳税人的逾期时长。但无论相税人的预期时间如何,对于SGE的处罚是在一般适用情况下的500倍罚款。中等规模企业和大型企业适用于非SGE。
对SGE加重处罚的条例,适用于2017年7月1日起向ATO提交所有文件。
日益严峻的监管环境,会对企业构成严重的财政风险。SGE应不断审视内部流程和制度,有效控制转让定价法的变更给企业带来的风险,妥善处理并严格履行相关税务义务和报告制度,从容应对愈发严厉的行政处罚。
根据我们的经验,这些税法新规和处罚措施,已促使一系列企业纳税人重新审查他们过去采取的税务安排。这包括采取的技术安排,所做安排的合理性,以及能够佐证其税务安排的证明文件。此外,某些企业目前的收入虽然低于SGE收入门槛,但预计在不久的将来将超过该门槛,这些企业应提前考虑成为SGE所带来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