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点击上方"澳洲百利通留学移民"↑ 关注百利通,您身边的留学移民专家
您身边的留学移民专家
Leo
还是Leo
“两高”近期发布的司法解释意味着对常用的购买海外房产的“违规行为”打击更严了!
海外购房涉嫌违法?这个最近几日被炒得很热的话题,其实呢,已经不是新闻了…
个人购汇不允许境外购房是早有的政策。早在2017年,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就表示,个人购汇不得用于海外购房并非新政策,个人海外购房及投资属于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
“一直以来都不能做”
外汇局指出,居民个人购汇只限用于经常项下的对外支付,包括因私旅游、境外留学、公务及商务出国、探亲、境外就医、货物贸易、购买非投资类保险以及咨询服务等,每人每年的购汇额度为5万美元。
而且在填写《个人购汇申请书》的时候,一般都会要明确“购汇用途”,此外还要确认购汇不得用于6大违规行为,其中就包含:“不得用于境外买房等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
因此,个人购汇用来海外买房,一直是违规行为。
但是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这次“两高”发布的司法解释中,将国内居民常用的购买海外房产的方式——“变相买卖外汇”列为了“重点打击对象”。
这一于2月1日就开始正式实施的规定,明确表示: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那么,境外买房和这次“两高”发布的司法解释有什么关系呢?
很多国内居民在购买海外房产的时候,基本都是通过地下钱庄“变相买卖外汇”的方式来进行交易,甚至很多海外房产的售楼处也会采取这种做法,帮中国买家完成付款。
所谓的变相买卖外汇,是指在形式上进行的不是人民币和外汇之间的直接买卖,而采取以外汇偿还人民币或以人民币偿还外汇、以外汇和人民币互换实现货币价值转换的行为。
可能听起来有点绕,举个例子就清楚了:
小王在国内,想在新西兰买套50万纽币的房子,但是由于这是“违规”行为,没办法从银行把钱以正规渠道汇出,因此他找了地下钱庄A进行交易——交易的模式是这样的,在国内,小王给A公司等值的人民币,支付完毕后,A公司就可以在海外直接把钱打给小王的海外账户,或者帮小王完成海外购房。
对此,最高法、最高检的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表示——
跨国(境)兑付型地下钱庄,即资金在境内外实行单向循环,没有发生物理流动,通常以对账的形式来实现“两地平衡”,导致巨额资本外流,社会危害性巨大,属重点打击对象。
而“两高”近期发布的司法解释意味着对常用的购买海外房产的“违规行为”打击更严了!
可能有朋友在这里会提出疑问:“我已经移民到海外,会一直要在海外定居,在国内的资产怎么办?”
其实,海外华人是可以“合法转移国内大额资产出国”的。
而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后简称办法)就给大家提供了详细的解释。
如果你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财产对外转移
第一种是移民财产转移,实际上是中国大陆境外个人对其在中国大陆境内资产实施的财产转移。
根据《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规定,只有这三类人可以直接申请将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境内拥有的合法财产变现,购汇和汇出境外:
1. 从中国内地移居外国并取得现居住国永久居留权,或已取得该居住国国籍的自然人;
2. 从内地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并取得特区永久居留权的自然人;
3. 从大陆赴台湾地区定居的自然人。
除此之外,还有三种人可以申请继承转移,指依法继承的境内遗产变现,购汇和汇出境外:
1. 外国公民;
2. 取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留权居民;
3. 台湾地区居民。
不过由于该方案应用较少,我们本次不进行深入讨论。
基本上可以确定的是,必须是确认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或取得外国公民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身份以后,才能适用这项规定。
但需要注意的是,涉及国家公职人员及其近亲属,申请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申请,在审核过程中可向相应级别的监察部门(省级[含]以上)进行询证。
此外,对大额可疑或涉嫌非法转移财产的申请,在审核过程中要询证相应级别的公安、司法部门。所以对于在国内靠非法获取大额资产还妄想转移的人可来说,此路不通。
最后,在CRS税务信息互换的今天,对于没有资格,但仍想“在违法边缘不断试探”的人们,只能告诉大家现在管控是越来越严格,在违法边缘试探不但要冒着金融风险,还有法律风险。
另外,根据《外汇解释》在发布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就《外汇解释》涉及的主要问题答记者问中,涉及到该解释的制定背景时说道:“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8年12月29日颁布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规定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非法经营定罪处罚。
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中增加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定罪处罚。有关刑事立法为依法惩治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犯罪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与此同时,司法实践反映的具体定罪量刑标准尚不明确,一些法律适用问题存在争议,需要通过司法解释作出规定。”
您身边的留学移民专家
百利通 |留学 移民 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