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20日
概要 本期税务洞察列出2018年上半年与中国大陆和香港投资者相关的澳洲税务的重要改革。许多澳洲税务环境的变化聚焦于关联方交易,可能于2018下半年及未来为投资者们带来额外的税务风险和机遇。 所有在澳投资的跨国公司都应考虑这些变动对他们的投资结构的影响,并考虑是否需要重组企业结构以适应澳洲税务环境的变化。 |
澳大利亚税收居民企业身份
澳洲税法规定,总体而言,澳洲税务居民应基于其全球收入向澳洲缴税,而澳洲非税务居民仅根据其澳洲来源收入向澳洲缴税。并且税务居民身份也与澳洲税法中许多其他条款相关,例如判定某个税务综合集团的成员、应用澳洲参与方的税收豁免(例如某家企业的非投资组合的股息收入、分支机构的收入或股票销售收入等),税务条约或澳洲控股的外资企业章程。
通过三种不同的测试方法可以判定一家公司是否为澳洲税收居民企业。其中两种测试方法与在澳洲境外成立的企业相关。具体来看,若以下任何一个测试通过,则该企业将被判定为澳洲税务居民:
1.该企业在澳洲开展业务,且其核心管控方位于澳洲境内(CM&C:核心管控测试);或
2.该企业在澳洲开展业务,且其投票权由居住于澳洲的股东控制(投票权测试)。
澳洲税务局(ATO)2018年6月21日发布的税务裁决TR 2018/5(前身为TR2017/D2 税务裁决草案)中列出了澳洲税务局局长的意见:如何将CM&C测试应用于决定澳洲境外注册成立的企业的税务居地身份。 最终的税务裁决为:
公司应提供其核心管控方所在地的详细信息。例如,某家境外注册的公司的管控所在地事实上位于其高层决策发生的地点,并非决策记录与正式出台的地点,也非公司章程与条款规定的该公司的管控地点。
明确“居民身份”的问题最终将引入与个人相关的事实和情况,并且单个因素不足以影响关于公司核心管控所在地的判定。
然而,在判定高级管理决策发生地点时,应当更加重视某些相关性更高的因素。根据税务规章,影响法院判定税务居民身份的事项分为两类,高度相关事项和较不重要事项。
与法院裁定高度相关的重要事项 | 对法院裁定较为不重要事项 |
企业核心管控的发生地点,而不是决策者居住地点 | 公司日常运营管控者的居住地点 |
公司理事机构会议所在地点 | 公司财务账簿存放地点 |
公司发表声明和支付股息所在地点 | 公司注册办公室所在地点 |
公司业务性质以及该业务性质是否决定了公司的管控地点 | 公司股东注册名册存放地点 |
记录了高层决策地点的会议纪要及其他文件 | 股东大会举办地点 |
股东居住地点 |
明确来讲,若某个由其董事运营的公司根据其章程和适用法律授予公司董事管理公司的权力,则该公司的董事将负责管理公司,自然而然该公司的核心管控者就是该公司的董事。
根据该最终税务章程中的观点,如果现在重新考虑已撤回的TR 2004/15中的事例,澳洲税务局可能得出关于居民身份性的不同结论。因此,以前依赖这一章程的纳税方应将其作为紧急事项重新审视他们的情况,包括上文提到的境外贸易商。
澳洲税务局还发布了《实用合规指南PCG 2018 / D3》草案,该指南提供实用指南(含事例),以协助境外注册公司及其顾问应用税务章程中的原则,尤其侧重于公司的核心管控地点的识别和定位。
以下是PCG草案中包含的关键意见:
公司业务活动的相关性 - 公司的业务活动越广泛,行使核心管控的高级决策层就越有可能与管理商务运营交易的日常管理决策层区分开来。
董事会纪要-如果公司的董事会纪要显示其所有高级别决策及决策制定人的完整记录,则税务委员将接受使用该纪要作为确定公司核心管控地点的初步信息。
仅有影响力或是真正的决策者-如果某人对公司仅有影响力,即使影响力很强,该影响力也并不等同于核心管控权。必须确定是谁在做出决策,而不是谁影响了决策。
企业集团内的决策-子公司的董事不会因其决定可促进其母公司的计划和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而无法被认为在行使核心管控权。子公司的董事不会仅仅因为在决策时制定出了最符合母公司利益的计划和方针,而不去行使子公司董事的核心管控权。
在多个地点做决策-以下两个基本情况下,决策可以在多个地点做出:
i.公司董事们为执行核心管控在多个不同地点面对面会见(例如,董事大会通常在多国召开)或
ii.公司董事们不面对面会见(例如,当董事们身处不同地点时,通过电话或视频会议、书面通告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决策)
澳洲税务局不会接受将决策正式出台地点、董事会决议的最后签署地点,或最后投票地点作为核心管控地点。
核心管控地点位于何处的问题取决于它是如何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行使的。在公司的常规核心管控地点之外偶尔或一次性地进行高级别决策,不会导致它通过核心管控地点的测试,除非该决策对公司意义十分“重大”,或者公司此地行使核心管控权已形成“规律”。
澳洲税务局对企业核心管控地点测试的观点的变化将对很多澳洲境外注册成立的企业带来不确定性。我们建议高度关注以下情况:公司在澳洲境内有潜在的重要决策影响者,纳税方贸易活跃且依赖境外贸易规则、境外公司的大多数董事未在其公司注册地点参与决策或者决策过程包含了循环决议或其他现代技术。境外注册成立的公司务必重新审视其治理安排,来确认其核心管控权是否及持续在澳洲境外进行。
混合错配规则
拟议的混合错配规则目前正在澳大利亚议会审议,预计将在下个月通过。 目前来看,混合错配规则的开始日期最有可能为2019年1月1日。有关建议规则的详细信息,请参阅我们的税务洞察。
2018年6月21日,澳洲税务局发布了实用合规PCG 2018 / D4草案,该草案考虑了一般反避税规则(GAAR,包含在1936年所得税评估法第IVA部分中)的适用范围,及在考虑混合错配安排下的新规则。
混合错配源于两个或多个税收管辖区的法律对实体或金融工具的税务处理差异。此外,澳大利亚建议采用单边低税率(10%或更低)贷款人规则作为完整性度量。
根据最新的经验来看,我们的预期是,在几乎所有情况下,由于各种原因(例如,对非预扣税的风险、可抵扣利息对资本弱化和转移定价的影响),允许混合错配或低税收贷款人规则适用于现有安排将并不可行。纳税人需要考虑他们的选择,这可能涉及对现有混合安排的重组,以限制混合错配规则的潜在应用。
PCG草案为澳洲税务局的合规方法提供了指导,以便将一般反避税条款应用于具有保留澳大利亚税收优惠的重组的结构,否则将根据混合错配规则予以禁止。
PCG草案强调,若企业重组消除了混合错配并保留了澳大利亚税收优惠,企业将可能无法运用一般反避税规则。在考虑相关事实和情况后,澳洲税务局认为该企业安排为“低风险”,PCG草案表明税务委员不会寻求运用一般反避税规则。
PCG草案指出以下六种假设,这六种假设被看作是低风险的,并必须应用于所有情况:
企业主体有替换安排并且其管辖区未有任何变更
企业的最初安排对所涉及的各方具有商业意义(即它不会吸引一般反避税规则的应用)。
企业的替换安排对有关各方具有商业意义。
考虑到具体情况,企业的重组和更换安排以直接方式进行。
重组和更换安排按公平交易条款执行
替换安排在其他方面具有税收效力(即保留税收优惠)
重要的是,若一项或多项假设无法成立,则该筹划不满足低风险条件。
我们预测,在大部分情况下,纳税人无法在经济可行的条件下开展满足所需假设的结构重组。这种情况下,展示企业重组无法运用一般反避税规则就非常重要,拥有足够证据来减轻纳税人的举证负担将会十分关键。
纳税人应尽早考虑混合错配规则(包括完整性度量)对其潜在影响。包括识别其组织内位于零税率、免税或地方税务管辖权的企业主体,以及享有优惠税收待遇的企业主体。
2018年5月17日,澳大利亚政府公布了合订投资规则的第一阶段征求意见和解释性材料,以便对2018年3月27日先前所宣布的该规则中所拟议的合订投资的完整措施的实施进行公开磋商。立法草案旨在“解决合订投资所带来的可持续性和税务完整性风险,并限制目前外国投资者可获得的被动收入特权”。
该立法草案涉及以下四项先前所宣布的措施:
1.外国投资者来源于合订投资结构下的信托管理基金(MIT)的收入缴纳公司税率
投资信托管理基金向外国投资者支付的款项,建议以最高企业税率(目前为30%,而不是15%)缴纳投资信托管理预扣税,只要此款项归类于投资信托管理基金的非优惠收入。管理投资信托基金的非优惠收入是合订投资下来源的广义收入(贷款利息除外,其主要来自于经营实体的第三方租赁收入)。
将投资信托管理基金所支付款项的总应付税额增加至高于传统15%的混合税率。这种双重利率结果会使投资者关注不同收入类型之间的费用搭配。
该措施拟将于2019年7月1日起生效。政府公告发布之日前所存在的现有主要内容将享有7至15年的过渡期。
2.通过资本弱化来防止双重杠杆的影响
对资本弱化规则进行修订,以防止外国投资者通过多层流通企业主体(即信托和合伙企业),每个实体对同一相关资产发行债务。
该措施于2018年7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税务年度实施,没有过渡期。
3.限制境外养老基金特权
境外养老基金的利息和股息预扣税豁免权将仅限于证券投资(即外国养老基金投资者持有的所有者权益低于10%且对该实体的关键决策没有影响)。
该措施拟于2019年7月1日起生效。政府公告日前所存在的安排可以进入从2019年7月1日起开始的7年过渡期。
4.限制已定的主权豁免原则的适用
该立法草案制定用于决定主权豁免的框架,该框架广泛的豁免主权实体,只有当它们持有不到实体所有者10%的权益并且不影响实体的关键决策时。此外,10%的门槛测试还必须与来自同一国家的其他企业主权实体合计汇总。
这些变更将从2019年7月1日起生效。在2018年3月27日所已存在的投资可以进入7年过渡期(除非税法章程规定可超过七年期限)。
在公告日(即2018年3月27日),大多数拟议的法律变更都有对原有筹划的过渡性条款。尽管合订的企业主体必须在相关时间以书面形式做出不可撤销的选择,以适用这些过渡性条款。在评估投资者的财务和商业影响时所有拟议的新投资都需要考虑这些新规则。
对进口到澳大利亚的低价值商品征收商品和服务税
从2018年7月1日起,零售商向澳大利亚消费者提供的离岸低价值商品(价值1000澳元及以下)将被作为应税供应品,并须缴纳澳大利亚商品和服务税(GST)。
根据这些变化,供应商收集模型将被用于收取商品及服务税。因此,供应商(包括在线市场和交付中介)将在销售时收取低价值进口商品的商品及服务税。
澳洲税务局还明确表示将用尽一切资源来确保合规性(在他们的初步传授/沟通策略失败的情况下),这可能包括:
1.提高默认的纳税评估额度;
2.寻求对纳税人的判断,将此事纳入公有领域;
3.写信给其他税务机关或其他监管机构,使其了解在澳大利亚的违规行为;
4.扣押来自澳大利亚的付款;
5.地理阻隔相应网站;
6.扣押在澳大利亚持有的资产。
鉴于澳洲税务局将用尽一切执法手段来确保所有相关方都遵守2018年7月1日实施的新规定,我们强烈建议供应商、交易市场和中介交付人尽快采取以下步骤:
1.鉴定向澳大利亚消费者销售的海外低价值商品供货,评估价格变化以及如何展示价格(应考虑澳大利亚消费者法律);
2.更新系统以计算相关销售的商品和服务税,并注意计算是否低于或超过1000澳元的方法是否有差异,并计算应付的商品及服务税;
3.实施将B2B和B2C区分开来的流程;
4.更新系统,以便能够在需要时向客户发出通知;
5.考虑电子分销平台/市场规则是否适用;
6.根据澳大利亚商品及服务税的标准注册流程或简化注册流程来注册。
关于公司集体投资工具框架的法律草案
澳大利亚财政部已发布公司集体投资工具(CCIV)制度框架第一部分的法律咨询草案。
CCIV旨在提供一种被国际认可的投资工具,可以通过亚洲地区基金护照向外国投资者进行销售。此征求意见稿包括澳大利亚政府于2017年9月进行的咨询修订,包括:
1.《公司法》新章的修订草案,其中有确定CCIV 及其子基金如何运作的核心条款;
2.对CCIV适用《公司法》第2A至2P章(例如会议规则和成员权利和补救措施)的修正案;
3.拟议的存款独立法办法的解释性材料概述。
第二次磋商将涵盖CCIV监管框架的其余实质性方面,包括外部管理、相应修订和惩罚条款。
上述澳大利亚税务改革可能适用于目前和未来在澳大利亚投资的众多跨国公司。因此,在澳大利亚投资的跨国公司应审查其投资结构,考虑这些变化的影响,并开始尽快为这些变化做好准备。 然而,由于投资重组通常是一项复杂的行为,我们建议纳税方审慎考虑法律、会计、财务以及澳大利亚的境外税务问题并尽快采取行动。
联系人
若您希望更深入讨论这些变动可能对贵司造成的影响,请联系我们:
注:澳大利亚税务政策与法律不时变动,请以最新颁布信息为准。本文不提供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