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悉尼枪击案,Woorlwoths的汗衫和言论自由‏

2015年10月14日 澳洲头条


102日,15岁的穆斯林极端分子在悉尼的州政府警察总部门口枪杀了警署的会计师。枪击案发生一周后,穆斯林领袖对穆斯林会众说:“如果你不喜欢澳大利亚,离开这里。”以下截图来自澳大利亚广播电台(ABC)的报道。


澳洲各大媒体都转载并赞扬了穆斯林领袖的这一表态。诚然,这一表态是值得欣慰的,也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大多数穆斯林的真实愿望。不过,由此引发的问题是:同样的一句话,穆斯林领袖能讲,其他澳大利亚人能讲吗?

之所以问这个问题,因为在一年前,由于澳洲第一大连锁超级市场Woolworths在其两家连锁超市内售卖印有“如果你不喜欢澳大利亚,离开这里。”的标语而遭到强烈指责,超市方面立刻发表申明表示道歉,并对所有印有该标语的衣服进行了撤架处理,避免了潜在的“种族歧视”官司。以下截图依然是来自ABC的报道。


无疑,这就要谈及“言论自由”。如果同样的一句话,一些人说得,一些人说不得,那么澳大利亚是否真的是一个言论自由的国家?澳大利亚对言论自由到底做了什么限制?如果言论自由确有边界,那么怎样的边界才是合理而不内在矛盾的?

相比于世界上大多数极权国家,比如我的祖国,澳大利亚诚然是一个拥有更多言论自由的国度。根据无国界记者(Reporters Without Borders)的“2015新闻自由指数”,澳大利亚在全球排名第25,近邻新西兰排名第6,我伟大祖国排名倒数4,正数第176


澳大利亚对言论自由的一大限制是针对“歧视”的,事实上“歧视”在相当大比例的民众看来,是属于言论自由边界之外的。根据充满争议的《反歧视法》18C节:

基于人种、肤色、国家或民族的冒犯行为。如果行为在任何情况下有相当大的可能性会造成对他人或族群的冒犯、侮辱、羞辱或恐吓,则该行为即为违法;行为的表达途径包括了公开使用的词汇、声音、图片或文章。

这条看起来照顾弱势群体的法律,受到了包括在澳华人、穆斯林等少数族群的支持。因而在前总理艾伯特表态希望废除这条侵犯言论自由的法律时,遭到了大量反对,反对者中也包括了华人的声音。

一个社会中的少数族群和一个社会中的良善人群,通常都希望法律能切实有效地保护弱势群体。不过,不是所有的良善都能有好的结果,而所有的良善也都不应以侵犯他人的自由为前提。如果我们不自欺地看一看这个世界,歧视是这个世界中最常见的现象之一。种族歧、地域歧视、性别歧视、身高歧视、体重歧视、长相歧视、学历歧视、左右手使用习惯歧视……关于人类的歧视种类,可以罗列到天荒地老。

歧视的纯字面意思是什么?区别看待。仅此而已。如果没有歧视,那这世界将是怎样的?企业不能招聘了,凭什么企业要招聘一个年龄30岁以下本科以上学历3年工作经验的本地人,而不招聘一个年龄85岁以上小学没有毕业只有扫大街经验的农村人呢?学校无法招生了?凭什么哈佛能招全世界学业成绩最好GRE满分托福满分社会实践经验丰富的高才生,而不招贫穷地区没有上过学不知托福为何物所有社会实践仅包括家务劳动的文盲呢?男女不能结婚了,一个女人凭什么要跟一个35岁有市中心三套房有五辆豪车两辆游艇年薪千万的成熟男性结婚,而不跟一个50岁睡大街骑三十年车龄自行车主业乞讨日薪百元的邋遢女人结婚呢?

说了那么多,不是要赞扬歧视,只是想说明,歧视不可避免以歧视有害为由限制言论自由是不合理的。

那么,如果不对歧视加以限制,是否弱势群体就会受到伤害?会,但也不会。如果你被骂“傻逼”,你会生气会感到被冒犯吗?有些人会,有些人不会。如果你被骂“支那人傻逼”,你会生气会感到被冒犯吗?有些人会,有些人不会。如果你是基督徒而被骂“耶稣是傻逼”,你会生气会感到被冒犯吗?有些人会,有些人不会。如果你是穆斯林而被骂“穆斯林是傻逼”,你会想要突突突吗?有些人会,有些人不会。

资深教育家和社会活动家赵荔老师在其专栏文章《众口铄金,岿然不动》中谈到自己对子女的教育,她曾告诉女儿:一个人会经常听到别人对自己的品头论足,无论赞誉或批评,都不是由自己掌控的。可是是否接受这些言论并被其影响,则完全在自己掌控之中。赵老师还在文末引用了美国家喻户晓的摇篮曲:

Sticks and stones will break my bones, but words will never harm me.

棍子和石头会让我骨折,可是言语永远不会伤害我。

这就是对待歧视性言论和冒犯性言论应有的态度。

那么,言论自由到底有没有边界?在谈论这一问题时,很多人都会以美国著名大法官霍姆斯(Holmes, Jr.)的论述为标准,霍姆斯认为,言论自由的边界是该言论是否造成“清楚而即刻的危险”。举例来说,霍姆斯认为,法律不保护“在剧院里谎称失火而招致恐慌”的人,因为这些人损害了“公众利益”。

但是,著名经济学家罗斯巴德(Murray Rothbard)并不这样认为,在他看来,并没有什么独立存在的“言论自由权”,所谓的言论自由权利事实上应当基于“财产权”,也就是说,言论自由的边界即是财产权的边界。同样以在剧场里谎称失火而招致恐慌为例,从财产权的角度来分析。如果谎称者是剧院老板,那么老板违反了与观众之间的合同,损害了付钱前来观看演出的观众的财产权;如果谎称者是剧院员工,那么员工违反了与雇主的劳动合同,损害了雇主的经济利益,也即雇主的财产权;如果谎称者是观众,那么他既损害了其他观众的财产权,也损害了剧场老板的财产权。因此,言论自由的边界,即是对财产权边界的厘定。

因而,一旦明确了财产主体,也就明确了言论自由的边界。同样谎称失火的言论,在剧场说不得,在其他地方说得了吗?可能行。比如在以惊悚为主题的活动场所,不但谎称失火是可以的,假扮魔鬼任意吓人都是可接受的,因为这是特定场合下的约定,得到了合同双方(活动场所老板和每一位购票入场者)的共同认可。

诚然,在“言论自由”下,某些言论会让那些良善的人们受伤。然而,我们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事实:言论自由并不保证社会和谐,但是没有言论自由,社会是万万不可能和谐的。正如商品市场上,质优价美的产品才会赢得青睐,言论的市场上,那些污秽的言语终将逝去,而那些造就人的好话,却会被人铭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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