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澳大利亚税务局 (ATO) 于发布了关于澳大利亚利润转移税(DPT)的《实践合规指南 》 (PCG 2018/5) 以及《法律附带裁决》 (LCR 2018/6) 的最终定稿。
PCG 曾于2018年2月7日以草案形式发布 (PCG 2018/D2) 以便征求意见;而LCR 则于2017年12月21日以草案形式 (LCR 2017/D7) 发布以便征求意见(请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参阅我们此前发布的税务洞察 TaxTalk Alerts)。
在PCG和LCR最终定稿时,税局虽未对此前颁布的草案做出重大修改,但确实解决了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并且PCG和LCR的最终定稿帮助了税局明确如何考量并管理利润转移税。
此次更新可归为以下几类:
1利润转移税的背景
以及更广泛的利润转移税评定标准
此前PCG草案仅关注充分经济实质(SES) 测试,而最终版的PCG和LCR都强调了更广泛的利润转移税评定标准 (诸如税务利益的存在性和主要目的测试)
2利润转移税合规方式
最终版的PCG 称利润转移税法虽并非是“最后的法条”,但期望在一些特定的环境条件下可以使用该法。然而,PCG也强调利润转移税法或将与其他税收规定(诸如转让定价条款)同时使用。
3更新的案例
目前最终版PCG内包含一个与石油和天然气行业相关的低风险营销中心案例 (此前的草案内仅有一个高风险大宗商品营销中心案例)。在跨货币利率互换安排方面,最终指南也增加了一个高风险融资的案例(此前PCG草案并未包括融资交易的案例)。
最终版PCG 将作为纳税人的风险评估工具,以便他们考量潜在的利润转移税风险;也可作为纳税人的一份框架文件,以便他们确定应如何与澳大利亚税务局接洽。
在分析最终版LCR可能的使用方式时,应将最终版LCR与利润转移税法及其摘要说明结合阅读。
背景情况介绍:澳大利亚的利润转移税 (DPT) 适用于重大跨国企业(概括地讲,是指全球年度收入在10亿澳元或以上的集团),这些企业需满足下述条件:从2017年7月1日的财政年起通过关联安排将利润转移至海外,来减少其对澳大利亚所缴税款;或者满足其他的一些特定条件。所有通过利润转移所产生的税务利益都将按照40%的税率缴纳利润转移税,无论该税务利益是否与2017年7月1日之前签订或当时已开始实施的计划相关。更多背景信息请参阅我们2017年2月10日发布的税务洞察 (TaxTalk Alerts) 。
我们对于利润转移税和澳大利亚税务局的期望如下:纳税人将根据法律本身、LCR、PCG框架提出的问题以及相关文件或证据,来重新审视PCG以便评估其自身涉及利润转移税的风险。
若纳税人认为其安排存在潜在的利润转移税风险,则其可以考虑与澳大利亚税务局合作,以便在申请利润转移税(或其他方面)时获得更大的确定性。澳大利亚税务局所建议的参与途径包括:加入高级定价协议计划 (APA) ,申请私有裁定,或联系澳大利亚税务局的利润转移税专业团队。
最终版PCG的示例阐述了澳大利亚税务局对于与重大经济实质 (SES)相关的风险评估方法,示例如下所示:
· 租赁进出安排
· 无形资产迁移(特指制药行业)
· 无形资产迁移(此前被称为增值减值安排)
· 经销商安排(此前被称为有限风险的经销商安排)
· 销售中心安排
· 金融安排 (涉及跨货币利率互换),以及
· 保险安排
令人担忧的是,许多纳税人的情况并不完全符合最终版PCG提供的示例,因此或难以预测澳大利亚税局在许多其它情况下所做出的风险评级。无论如何,考虑到PCG的风险评估框架,若“纳税人的安排存在潜在的利润转移税风险“,澳大利亚税务局期望纳税人与其接洽。
所有涉及跨境关联方交易的纳税人都应评估利润转移税法对其自身的潜在影响。首先,要考虑纳税人是否为重大跨境企业 (概括来讲,在澳大利亚的收入超过2500万澳元的企业)。其次,按照利润转移税法的法律框架,对特定交易进行具体考量。
除去最初的框架问题,我们建议纳税人对利润转移税法中更复杂的领域来进行自身风险和支持文件的评估。此类领域包括主要目的测试、是否存在澳大利亚税收利益、充分经济实质测试以及境外税收充足测试。
所有受到影响的企业都应考虑澳大利亚税务局最终版的利润转移税文件,以便评估利润转移税的潜在风险,并且采取可行的方式与澳大利亚税务局合作以管理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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