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尔本留学生俱乐部,半鸡汤半吐槽,还有点闷骚
文 | 缓缓君 首发 | 缓缓说(ID:huanhuanshuo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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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章莹颖失踪案又一次上了微博热搜,起因是央视记者采访了美国西北大学法学专家罗纳德·阿兰。
阿兰教授认为,犯罪嫌疑人不会被处以死刑。
接着,阿兰教授进一步解释:
在调查中,没有人能强迫嫌犯交代章莹颖的下落,一些调查人员甚至不能直接接触嫌疑人,否则法院将驳回案件,甚至将嫌疑人释放。如果嫌犯继续保持沉默,而FBI又没有其他渠道了解受害者下落,受害者的找寻,很可能要依赖美国司法实践中的“辩控交易”。
所谓的“辩控交易”,就是辩方律师和嫌疑人提供受害者下落和作案细节以换取减轻刑罚。
关于“辩控交易”,阿兰教授是这样说的:
控辩双方可以协商达成协议,让被告认罪并确定刑期。这种方式虽然广受争议,但确实广泛存在于美国司法体系中,并起着作用。
当起诉书定下来后,检方会跟辩护律师说:“来吧,告诉我遗体在哪里,也许我们能把刑期减一点。”
我觉得现在就是这种情况。
7月12日,联邦检察官办公室发布公告。
在公告中,检方再次重审,结合各种证据显示,他们认为章莹颖已经死亡(很多营销号又一次把“认为”偷换成了“确认”)。
同一天,检方向大陪审团提出了多项证据,大陪审团同意以绑架罪正式起诉克里斯滕森。
为什么检方一方面认为章莹颖已经死亡,一方面又以绑架罪起诉,而不是谋杀罪?
这和美国的司法体系有关。
02
“辛普森杀妻案”是美国司法史上体现“疑罪从无”的标志性案件,罗辑思维第56期《奇葩陪审团》 曾做过详细解读,这里简单说明一下。
辛普森曾是美国最知名的黑人明星。
1994年,辛普森杀妻案轰动全美。
当时,警察在辛普森的车上发现了死者的血迹,又在他家里找到了带有死者血迹的手套和袜子,还在案发现场发现了辛普森的血迹以及他身上的刀伤。
可以说,这个案子几乎已是“铁证如山”。
但美国的司法精神秉承的是疑罪从无,检方必须提供完整的证据链,并且证据链的任何一环都不能存在一点点瑕疵。
只要陪审团觉得检察官提出来的证据存在瑕疵,他就可以认定你起诉人家辛普森的罪名不成立。
所以美国法律中有一条著名的证据规则:“一碗面条里只能有一只臭虫。”
这是一个形象的比喻:
任何人发现自己的面碗里有一只臭虫时,他绝不会再去寻找第二只,而是径直倒掉整碗面条。
在辛普森杀妻案中,检方提供证据里主要存在以下瑕疵:
1.警方在没有取得搜查令的情况下就闯入辛普森家取证,这违背了程序正义。
2.办案警官福尔曼涉嫌做伪证。
为什么说他做伪证呢?
就是一上场辩方律师先问他,你有没有过种族歧视,福尔曼警官说没有。
然后辩方律师拿出了一段录音,在这段录音里,福尔曼警官把黑人称之为“黑鬼”,一共有41次。
说白了,这就是辩方律师给福尔曼警官下了一个套,然后福尔曼就完蛋了,因为他说的任何一句话都有可能是对嫌犯的栽赃陷害。
3.关键物证出现瑕疵
庭审时,警署护士出庭作证时说,自己从辛普森身上抽取了8毫升血液,但是辩方专家在警方实验室只发现了6.5毫升的血液,于是辩方律师提出质疑,剩下的1.5毫升是不是被警方用来伪造证据?
在美国的刑事判决中,检方举证的义务相当之高,而辩方只需要提出合理性的怀疑,那检方的证据就无法成立。
尽管女检察官在判决前慷慨陈词,但由于检方提供的证据存在种种瑕疵,辛普森杀妻案的刑事审判结果为罪名不成立,辛普森被无罪释放。
耐人寻味的是,在这个案子的民事诉讼中,辛普森被判对前妻及现场另一人的死亡“负有责任”,赔偿金额高达3350万美元。
为什么刑事判决和民事诉讼的结果截然相反?
因为刑事诉讼的证据原则是“合理性怀疑原则”,这在最大程度上保护了普通公民免受公权力的迫害。
而民事诉讼是公民对公民发起的,所以它的证据原则是“优势证据原则”,陪审团觉得哪边更有理,他就可以判谁赢。
一个案子,刑事审判和民事诉讼出现了截然相反的结果,听起来有点荒诞,但在逻辑上是自洽的。
美国的这种司法制度,充分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避免了冤假错案的发生,但也带来了一个弊端:
有时候你明知道对方是凶手,但苦于证据不充分,司法机关无法将其绳之以法。
有人说,美国司法制度的特征之一是“宁可漏网一千,不可冤枉一人”,确实有几分道理。
03
再回到章莹颖失踪案的那个问题:
为什么检方一方面认为章莹颖已经死亡,一方面又以绑架罪起诉,而不是谋杀罪?
最合理的解释是,检方手上的证据不够。
根据我的分析,检方已经很明确地知道了嫌犯是如何囚禁并杀死章莹颖的,但是以现有证据起诉谋杀罪很可能会失败,而美国法律还有一个特别重要的制度安排,叫做一事不再审。
即一旦法院判决嫌犯无罪,即便将来找到确凿的证据,司法机关也无法再对其进行追诉。
所以检方退而求其次,他们以绑架罪起诉了克里斯滕森。
为什么我认为检方已经知道了嫌犯行凶时的具体手段?
这基于以下3条线索:
1.FBI曾与章家人发生严重分歧
不久前,美国圣路易市当地的电视媒体KMOV报道称,在伊利诺伊州一个名为塞勒姆(Salem)的小镇,有多人向当局报告曾见过章莹颖。
收到这一线索后,章家人曾与FBI发生严重分歧。
章家人要求FBI尽快去小镇寻找章莹颖的下落,但FBI的回应是:
他们对于来自塞勒姆方向有人说曾见过章莹颖的事情曾有了解,但他们在处理更重要更有价值的情报信息; 他们对该方向信息提供者的动机表示怀疑。他们表示会派探员去做进一步的调查,但同时也认为这样的做法会分散他们目前非常宝贵的警力。
有什么事会比确认章莹颖生还的线索更重要?
除非FBI已经明确地知道章莹颖已经死了。
所以FBI才会认为调查章莹颖生还的线索是浪费警力,甚至对信息提供者的动机表示怀疑。
2.FBI只会对外公开一小部分信息。
根据FBI6月30日公布的信息,他们于6月29日监听到克里斯滕森是怎样把“章莹颖带回公寓并强迫囚禁”的,但他们监听到的信息一定远不止这些。
根据美国的司法惯例,一般来说,检方对外公开的案件信息只会是他们已掌握证据中的一小部分。
一来是为了避免对刑事判决造成干扰。
因为检方对外公布的信息越多,嫌犯律师就越了解检方手中掌握的证据。这就像打牌,如果检方一上来就把底牌都亮出来了,那辩方律师就可以提前准备好对策,从而提出合理性质疑。
二来是为了避免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如果嫌犯的作案手段极其残忍,为了避免引发恐慌,检方一般是不会对外公开作案细节的。
美国法律要保护普通公民的权利,防止他们被公权力迫害。
3.外交部的用词很反常。
根据腾讯新闻,外交部在接受采访时,曾用了“令人发指”“残暴行径”等激烈的词汇,这是非常罕见的。
所以有极大的可能是,美国方面已经向中国透露了嫌犯杀人的具体过程,但由于作案过程极其残忍,并且目前尸体还没有找到,所以不便公布详情,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减少社会恐慌情绪和当地华人的不满。
综合以上3点原因,我认为FBI已经很明确地知道了嫌犯是如何杀死章莹颖的,但因证据不足,所以才以绑架罪起诉了克里斯滕森。
04
这个案子会怎么判?
说实话,我非常不乐观。
一来尸体还没有找到,二来案件是以绑架罪起诉的,所以我的第一个结论是:判死刑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第二,嫌犯的辩护律师非同寻常。
克里斯滕森的辩护律师之一是汤姆·布鲁诺。
而汤姆·布鲁诺的身份也非常不得了,他不仅是美国香槟市的副市长,他和他的两个儿子都是律师,他们都在布鲁诺律师事务所(bruno law Office)任职,强项是为重罪嫌犯辩护。
(右边白胡子的即汤姆·布鲁诺,左边是他的儿子)
据媒体报道,在布鲁诺曾代理的18个重要案件中,有10个案件他都为被告辩护,案件基本都是性侵、性虐待(也有超速),而最终要么只被判24个月,要么就是起诉被法院驳回。
那些“不可饶恕”的重罪,到了布鲁诺手里总是力挽狂澜。
老布鲁诺和他的儿子称,他们将为克里斯滕森做无罪辩护。
这真的不是一个好的信号,这意味着嫌犯目前的策略是拒不认罪,而这一策略会带来两种结果:
1.检方通过“辩控交易”从嫌犯口中了解到章莹颖遗体的下落,而代价是减刑。
2.嫌犯坚决不透露尸体藏在哪里,那我们可能永远都无法找到章莹颖的遗体了。
从嫌犯对“完美绑架”的狂热追求,以及辩方律师的态度来看,结果2的可能性更大。
而对于家属而言,无论是哪一种结果,都将是一个难以接受的结果。
章家人曾非常明确的表示,希望罪犯被判处最严厉的刑罚:死刑。
显然这不可能,别说是死刑了,就是无期徒刑的可能性都不大。
而这个案子可能出现的最坏结果是:证据不足,检方败诉,凶手逍遥法外,而且遗体还找不到。
如果真是这样的结果,那就太悲凉了。
但更悲凉的是章莹颖,就因为没有赶上一趟公交车,从此客死他乡……
P.s
本来还想借日本的一个案子谈谈对死刑的看法,等下一篇吧。
缓缓君:985高校工科男,时代华语图书签约作者。有一些故事,也有一些观点;有一点理性,也有一点温度,新书《我就喜欢这样的你》已上架。公众号:缓缓说(huanhuanshuo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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