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几天绕不过去的一个大新闻就是《绥德待产孕妇坠楼死亡》了吧。
8月31日,该产妇进入医院待产。
入院时医生就因彩超显示婴儿头部偏大,阴道分娩风险比较大,于是主管医生多次向产妇,家属说明情况,建议行剖宫产,但家属皆明确拒绝,坚决要求以催产素诱发缩经阴道分娩。
并在《产妇知情通知书》上签下字:
“要求阴道分娩,谅解意外”
“要求静脉滴注催产素,谅解意外”
结果就是大家知道的了,孕妇不忍疼痛,选择跳楼自杀,带着肚子里的孩子离开这个世界。
虽然家属在事后表示:
他们一开始也都是希望顺产的,但后来看到产妇疼得不行,就同意剖腹产了,但是医生检查后说马上就顺产,不需要剖腹产。
但是毕竟医院的证明白纸黑字,明明确确显示了是家属拒绝剖腹。
然后,医院甚至调出了监控视频,该视频显示女孩曾向家属下跪(或因疼痛瘫倒在地)两次,家属依然不同意剖腹产。
这简直就像是一场孕妇的巨大恐怖灾难片了。
但凡还有一点怜悯心,都不会狠心看着自己的妻子忍受如此巨大的痛苦吧。
搜索相关新闻的时候,发现如今网上也大部分人都是在骂“傻X家属”,“渣男”,“嫁错了人”……之类的。
这位孕妇的家属固然愚昧无知,残忍薄情,但……
“为什么神志清醒的患者无法决定自己要做什么手术?”
为什么一个意识清醒甚至能够爬上五楼自杀的大活人,居然决定不了自己是否接受剖腹产手术?毕竟从常理来看,要上手术台的是她而不是她丈夫,医院有权利只听家属、而不听本人的意见吗?
医院给出的答案就是这个:“授权委托书”。
上面明确写明了授权丈夫“选择和决定签署相关医疗活动的同意书。”
医院表示,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剖腹就需要得到丈夫的同意。
这样合理吗?
其实在发达国家也有类似的操作。
用意是在于以防病人失去意识或者神志不清时,可以有人帮病人做出关键决定。
但在中国的法律中,并没有明确强调病人是否意识清醒这一点。换句话说,就是在签署这份委托之后,是否病人就完全失去了自己手术的决定权,其实是一个灰色的地带。
所以很不幸,这件事里的医院并没有采取尊重患者意愿的做法,而选择了更保险的做法,从而也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悲剧的发生。
那么医院为何要选择更保险的做法而不是最先考虑病人呢?
有一个原因大概就是现在国内的医患关系……实在太紧张了。在中国做医生太危险,收入不高还老被人恨,如果不听家属的话,被砸被打被讹钱的事件简直不要太多。
更重要的是,我国法律的缺失,让患者和医院都没有一个可以完全依据的法条来保证他们的正当权益。
世上有太多知人知面不知心的人,所以你永远不会知道当你躺上病床的那一刻,你以为的最亲近的人会怎样一个想法。
乔哥只希望有一天,哪怕你真的遇人不淑的时候,至少你能决定自己的身体和生命,而不是将一切交予他人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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