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一个神圣的名词,更是爱情的结晶(或者坟墓?)。
说出来你可能不信,就算在土澳这样一块由移民者和流放犯人建立的国家,婚姻对于女性和少数族裔来说也曾经设定了种种障碍。可以说,澳洲的婚姻史,从来不只是爱情的故事,而是一部斗争与权利纠缠的历史。
说出来各位小伙伴们可能不信,直到19世纪末,澳洲妇女在结婚后就会失去她的法律地位,转而成为丈夫所有物的一部分!
这就意味着妇女的一切,包括她自己的私人财产,也将成为丈夫的一部分。而如果他们离婚的话,这名妇女将立即失去一切~~~
1884年,维多利亚州第一个通过法律确保了女性即使在婚后也可以拥有合法财产(尽管仍未承认婚后女性的法律地位)。
1918年,正是澳洲种族主义盛行的年代。
为了保证“白人至上”的血统论,北领地政府出台法律,土著妇女严禁与非土著(其实就是白人)男性通婚。
最早的时候,土澳男14岁就可以结婚,而女性12岁就可以结婚!
1942年的时候,塔斯马尼亚政府觉得这一切实在太不堪入目了,于是出台法律规定男性18岁,女性16岁才可以结婚。其它州看见有人出来带头了,立即跟上并执行。
这一切为大家提供了一个幸福的生活。不信的话想一想你从12岁开始就被家里催婚~~~~~~
尽管之前已经对婚姻做了种种规定,直到1964年澳洲第一部全国通行的婚姻法才正式出台。
这部婚姻法取缔了原来许多不合理的歧视性规定,并将所有人的适婚年龄限定为18岁以上。可以说确立了今后种种18+的法律依据。
遗憾的是,这部婚姻法中竟然没有对婚姻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这就为今后的同性恋婚姻争议埋下了伏笔~~~~
“Marriage bar”是澳洲20世纪初开始蔓延的一种脑残理念的产物。这种脑残理念认为,家庭妇女出门工作,偷走了原本属于男人的职位,而且会降低社会的出生率。
因此,当时许多的公共服务,比如教师、办事员等都不让已婚妇女就职的。所以,当时有许多妇女隐瞒自己的婚姻史。
1966年,这条脑残规定被彻底废除。
早期的土澳,不仅结婚不自由,离婚也是不自由的。那时候人们要离婚,必须要证明对方是有过错的,比如不忠啊之类的。仅仅是“感情破裂”不能成为离婚的理由。
PS:这就让小编想起天朝早些年的脑残了。那时候如果男方出轨,男方自己向法院提出离婚,天朝法院一般会判决离婚!因为天朝法院觉得这是对男方名誉的处罚!
而要是男方出轨女方要求离婚,法院一般会派出办事员劝说女方息事宁人!因为觉得这样离婚对女性不好!所以那时候到处都是渣男出轨乐呵呵的离婚~~~
1975年颁布的The Family Law Act规定,只要感情破裂就可以离婚了(有一个观察期)!此后澳洲离婚率立即迎来火箭式的上升~~~
2004年,澳洲在当时的总理John Howard的带领下,通过了后来极富争议的婚姻法修订案。
在这个修订案中,明确规定了婚姻是由“一男一女”组成的!
“Marriage means the union of a man and a woman to the exclusion of all others, voluntarily entered into for life”:婚姻的意义是指一男一女以排他性的方式结合,自愿成为对方生命的一部分。
"Certain unions are not marriages”:单独的个人无法组成婚姻关系。
"A union solemnised in a foreign country between: a man and another man; or a woman and another woman; must not be recognised as a marriage in Australia.":两个男人,两个女人的组合,在澳洲不被承认为合法的婚姻形式。
2016年11月,澳洲政府在错误评估形式后在参议院推动了关于“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公投。
结果非常打脸,号称一直对同性恋包容与关爱的澳洲,大比例反对的终结了这场公投闹剧。
结果表明,大多数民众还是反对同性恋公投的。这跟咱们在媒体和报纸上看到的不一样啊~~~·
虽然在5.12说这个不太好,但是由上面看出来一个真理:婚姻从来不只关于爱情,还有爱情、权利、性和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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