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法禁止令 (Injunction)
在处理家庭法财产纠纷中,我们经常收到一些客户的咨询,询问是否可以要求另一方从事或者限制做特定的行为,例如限制另一方出售房产。这就是我们所称的家庭法禁止令。家庭法禁止令的目的是防止一方在婚姻法财产纠纷案中单方面减少其资产。
根据 1975 年《家庭法》(Family Law Act 1975) 第 114 条的规定,在法院认为适当、公正和方便的条件下,法院可以授予禁止令。法院可以对禁止令设定条件或不设定条件。
在授予禁止令时,法院必须考虑:
申请人是否有充分的论证依据;
是否存在发生这种情况的真实风险,而不仅仅是对被申请人要处置资产的断言。资产流失风险的证据可以通过被申请人先前缺乏诚信的证据来确定。
禁止令的金额不应大于申请人可能获得的金额。
在最近的 Shamon & Shamon [2021] FamCA417 案中,由于丈夫自分居后转移了大量财产权益,妻子向法院申请禁止令以禁止丈夫进一步处置他们的婚房。法院判决批准了妻子的申请。
在 Field & Kingston (No.3) [2021] FamCA167 一案中,妻子由于担心丈夫会以不利的条件出售丈夫名下的房产,或者以不合理的高价在房产拍卖上竞标来吓跑买家阻挠出售,妻子向法院递交禁止令申请,要求妻子被任命为出售财产的受托人,并且丈夫不能参与房产拍卖的竞标。鉴于妻子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她的诉求,法院最终驳回了妻子的申请。
法官Wilson在判决书中解释了:
[16] “拍卖合同包含有关卖方出价的明确规定
[17] 我无法找到……禁止丈夫出价的合同依据。……在与 [妻子的律师] 的辩论中,我……向他提出了 Blueseas Investments Pty Ltd & Mitchell [1999] FamCA 745 中提出的测试;这……重申了关于授予禁止令的要求,即申请人必须证明……存在需要审理的严重问题,并且权衡利弊有利于授予禁止令。我不认为申请人证明了这些问题,并且合同也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我驳回妻子的禁止令申请……
[18] 总而言之,我并不相信委任妻子作为出售房产的受托人是恰当的。
由此可见,为了获得禁止令,申请人必须有足够的证据来确定另一方存在处置资产的真实风险,并且向法院证明出具禁止令的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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